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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代电子商务技术,全面提升现行天然橡胶产品交易手段,进一步规范垦区天然橡胶产品交易行为,促进天然橡胶产品销售体制改革,维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海南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指定销售天然橡胶产品的唯一场所,海南垦区所属农场生产的天然橡胶产品必须全部在中心销售。
中心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十三号绿海大厦九层。
第三条 中心一切交易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和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买方付款后能收到货、卖方发货能收到款。
第四条 总局对天然橡胶产品销售政策有宏观调控权。
第五条 农场在中心有关规定指导下,拥有产品销售自主权,包括产品销售时间、品种、数量、价格、交收方式、付款方式等。
第六条 农场上缴总局的橡胶综合管理费通过中心扣缴。交易双方的履约保证金或交易担保金、交易手续费等,统一由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代收代付。
第七条 中心设置定点仓库,货物交收采用交易双方协商和在中心定点仓库交收的两种方式。
第八条 中心实行网络会员(简称会员)制,经过申请审查合格,由中心核发会员证,凭证进入中心交易。非会员经过中心审核,办理委托手续,由会员或中心交易员代理在中心交易。
第九条 违犯本办法除触犯刑法须依法处理外,涉及经济处罚的按本办法规定由总局监管部门执行。涉及追究领导人责任的按总局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心是在总局指导和监督下工作,中心电子商务是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交易规则由中心依本办法自行制订,报总局批准执行,并作为海南农垦天然橡胶产品交易的准则。
第二章 宏 观 调 控
第十二条 产品价格回落失控时,总局有权采取包括止跌、收购、限价等调控措施。
第十三条 产品价格平稳时,总局有价格上下浮动的调控权。
第十四条 国家有调控指令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中 心 管 理
第十五条 中心根据总局批准执行的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并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罚,维持交易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中心主任由总局任免,其他人员由中心主任聘任。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自的行为,维护中心的信誉。如有违规表现,根据情节给予辞退、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总局授权中心办理垦区系统天然橡胶产品出岛放行证。
第四章 交 易 者
第十八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凡经过申请登记,资格符合者成为会员,可在中心直接参与交易,也可代理未获得会员资格的交易者(统称非会员)从事商品交易。而非会员如需要进行交易,可委托中心交易,也可委托会员交易。委托中心交易时,必须向中心提交《委托协议书》和提供该非会员资金、货物等真实资料;非会员委托会员交易,双方自行结算,中心只与会员结算。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使用一个交易摊位,派出交易员进行交易,从事自营和委托代理业务;农场会员只能销售自己生产的橡胶,不能接受委托代理业务;
(二)使用中心提供的设施,获取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享有中心提供的业务咨询、技术培训和支持等各种服务;
(三)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中心的惩戒决定按有关法律处理;
(五)海南垦区农场会员通过中心为企业制作的宣传网页发布信息。
(六)其他应由会员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中心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缴纳会员费,交易手续费及其相关费用;
(四)接受中心对其交易活动和财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对代理非会员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六)其他应由会员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指定交易员进入中心进行交易,交易员在中心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该会员行为,会员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员只能接受所代表会员指令进行交易,认真履行会员的授权,完成会员赋予的使命,为会员和非会员保守秘密。并及时向会员单位传达中心公布的各项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变更交易员,应提前通知中心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生效前,会员对原交易员的全部交易行为负责。
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组织天然橡胶产品现货销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为交易双方逐步提供三种交易方式:
(一)查询交易方式:卖方把卖货信息输入中心交易系统,由买方自行选择对象购买,同意卖方条件(包括成交数量、价格、交收方式、付款方式等)即成交;买方把买货信息输入中心交易系统,由卖方自行选择对象销售,同意买方条件(包括成交数量、价格、交收方式、付款方式等)即成交。
(二)竞价交易方式:由卖方输入起始价格,买方加价竞买,在限定时间内出价最高者获得最终成交权;由买方输入最高价格,卖方减价竞卖,在限定时间内出价最低者获得最终成交权。
(三)自动撮合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中心交易系统输入各自买卖信息,包括品种、数量、价格、交收日期和地点等,由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匹配自动撮合成交。
第二十五条 中心的天然橡胶产品交易使用专用合同,由中心专门制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用于交易违约的赔偿。除了海南垦区农场的会员外,其他会员或非会员在参与交易之前必须交存履约保证金到中心开设的专用帐户上,方可进行交易。对于海南垦区农场会员,在每年橡胶开割前由农场一次性交给中心交易担保金,作为农场履约保证和交货后的质量保证。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金按成交总金额的10%收取,在不违约的情况下视同货款结算。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天然橡胶产品实物(按货物现值一定比例折价)。
第二十九条 农场交易担保金按农场年橡胶产量规模划分为三个标准:
1、年产干胶3000吨以上交5万元;
2、年产干胶1000吨以上不足3000吨的上交3万元;
3、年产干胶不足1000吨以上交1万元;
对困难的农场,交易担保金可以在第一次卖胶货款中扣除。农场交易担保金存放在中心设置的担保金帐户内管理,天然橡胶产品销售完成后连本带息退还农场。
第三十条 存放在中心的农场交易担保金只用于为农场垫付违约应赔金额,违约农场承担违约法律责任,除了向买方赔偿违约经济损失以外,还必须向中心补足交易担保金。
第七章 交 易 程 序
第三十一条 中心交易程序为:
1、交易双方按规定向中心交付履约保证金或交易担保金后,就可以在中心交易系统交易。
2、交易双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将买卖信息指令输入中心交易系统。
3、中心交易系统根据买卖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交易双方的买卖资格,依据买卖方的指令按中心的交易规则匹配成交。交易双方可通过中心交易系统查知交易结果。
4、指令成交后,即被视为交易双方达成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中心的监督下,交易双方就品种、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等事项补办合同手续。若未成交,其指令可以更改,当天交易结束后,若未成交的指令则自动失效。
5、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收日内,买方将货款及相关费用汇入中心指定的帐户上,中心出具实物交收单给买方,卖方将货物及有效票据送至合同指定的交收地。否则,按违约处罚。
6、在货物交收日内,中心在收取交易手续费及其相关费用后,卖方凭买方在实物交收单的签字单据到中心划转货款。
7、交易双方采取自行结算的,卖方收到货款后凭买方签字的实物交收单和银行货款进帐单复印件及卖方出具的收到货款证明,方可到中心办理实物交收手续。
8、货物交收之后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如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和卖方复检,中心依据复检结果进行调解。如在货物交收后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买方未对货物品质提出异议,视为买方验货合格。
第八章 货 物 交 收
第三十二条 货物交收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交易双方在规定的地点,买卖双方货物与实物交收单进行交换的方式交收现货,履行交易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参与货物交收的交易双方,严格按照《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方式操作。
第三十四条 在货物交收上,交易双方应遵守款到发货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中心设置定点仓库。负责交收验货、开具仓单和向交易双方提供存储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中心允许交易双方在中心定点仓库之外交收货物,交收地点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货物交收过程中所有票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章 收费标准与结算
第三十八条 中心向会员及其非会员收取的相关费用如下:
1、会员费:海南垦区农场会员按年生产橡胶产量规模一次性交纳永久会员费,其标准是:
年产干胶3000吨以上的交2万元;
年产干胶1000吨以上不足3000吨的交1万元;
年产干胶不足1000吨的交0.5万元;
对于困难的农场,会员费可在第一次卖胶货款中扣缴;
其他会员每年交纳2万元会员费。
2、交易手续费:会员单位每成交一吨干胶交纳10元、浓缩乳胶6元;非会员分别为每吨20元和12元。
3、货物交收服务费:按中心定点仓库管理办法执行。
4、其它应收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代收代付业务。程序如下:
(一)经中心核准,会员和非会员在中心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就取得在中心的结算资格。
(二)中心凭交易双方交收后签章的实物交收单进行结算;
(三)获得中心结算资格的会员或非会员,其合同货款结算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合同货款结算通过中心完成;二是交易双方自行结算,自行结算的风险由交易双方承担。
(四)中心在帐面结算完毕后,进行资金汇划。
(五)中心在当天结算结束后,最迟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结算会员及非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清单。
第十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依如下办法处罚:
1、买空卖空处罚: 交易合同经中心见证后,交易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因买卖方违约造成合同作废交易中止时,属买方违约,没收其该宗合同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属卖方违约,由中心从卖方交存的履约保证金或交易担保金中没收,没收金额卖方应及时补足,或者由中心从卖方货款中扣补。
2、农场私自串通会员和非会员不在中心卖胶,每卖一吨干胶由总局财务处处罚款1000元,浓缩乳胶处罚款600元,情节严重的由总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纪律责任。
3、用农垦专用包装袋包装非农垦生产的天然橡胶产品,进入中心交易时,发现一宗就没收一宗,以维护海南农垦的信誉。
4、严禁农场在中心买胶或接受委托代理买胶业务,一经查实,违法部分由中心全部没收。
5、交易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委托农业部天然橡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检验,检验费和质次赔偿由责任方负责。
6、中心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偏袒、泄露机密和诱惑或插手交易、刁难会员和非会员转款、交收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中心投诉,一经查实,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辞退、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局制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由总局通知,原《海南农垦天然橡胶产品销售中心的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同时作废。原海南农垦天然橡胶产品销售中心的管理职能由中心取代。
第四十三条 原总局制定的有关天然橡胶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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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农垦天然橡胶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 时间: 2001-11-28 09:21:17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null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