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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拓宽海南农垦天然橡胶产品销售渠道,依据《海南省农垦天然橡胶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天然橡胶产品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天然橡胶产品物流配送站(以下简称配送站)是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在全国橡胶主销区设立的负责远程交易、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配送站配送的海南农垦所属农场生产的天然橡胶产品必须全部通过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四条 凡与配送站所属客户成交的农场天然橡胶产品,必须服从配送站统一调剂配送。
第五条 在货物的配送上,严格遵守款到发货的原则。
第六条 配送站开展的远程交易业务,包括入市申请、交易程序、货款收付等参照《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章 物流配送站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设立“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XX物流配送站”,并委派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 配送站的主要职责:
(1)负责该地区的天然橡胶销售市场开发,以及该地区和周边地区橡胶市场信息搜集调查;
(2)设立远程交易场所,主持当地客户的网上交易活动;
(3)办理货款收付及费用结算业务;
(4)设立配送仓库,做好物流配送、货物保管、交收等业务工作。
第三章 仓库与配送管理
第九条 凡在配送站销售天然橡胶产品,货物由农场自愿提供,并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发送至配送站仓库。
第十条 配送站组织农场货源发至配送仓库后,对配送仓库里的天然橡胶产品实行统一调剂配送。
第十一条 农场对自己销售的天然橡胶产品,无论配送站调剂配送给哪个买方,都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负责。
第十二条 在配送站配送的天然橡胶产品,其质量质疑期可延长至1个月。
第十三条 加强配送站的物流管理工作,应建立货物进出库登记台帐制度、及时对配送站的物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向交易中心反映情况。同时,及时办理接货以及验收入库登记手续,做好仓库的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交易成交后,农场在收到客户90%的货款时,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通知物流配送站办理货物交收手续。其交收业务按《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交易中心交收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为远程交易提供两种配送方式:
(一)即时配送方式:由交易中心组织农场货物发送至配送站仓库后,农场在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上挂单(单价为海口交货成交价),配送站所在地客户通过远程交易系统直接应单竞价购买橡胶产品,成交后,付完货款即可提取现货。
(二)订单配送方式:配送站所在地客户通过远程交易系统应单并通过传真方式签定购销合同,付清货款后,农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经由交易中心将货发送至配送站仓库,客户在配送站提货。
第四章 交易结算
第十六条 物流配送站的结算按《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交易中心结算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配送站在当地开设银行专用帐户,主要用于收取客户的运杂费和服务费以及垫付配送的运杂费。
第十八条 加强配送站的财务管理工作,物流配送站应建立财务费用开支登记台帐制度,准确及时地对配送站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定期向交易中心汇报情况,随时接受交易中心的检查确保配送站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章 交货价与收费项目
第十九条 配送站所在地客户通过远程交易购买天然橡胶产品最终交货价是海口合同成交价加上海口至配送站运杂费及服务费。
第二十条 配送站向客户收取运杂费和服务费,内容包括:
1、海口至配送站货物运输费。
2、海口至配送站货运保险费。
3、码头费用(含吊车费、港建费等)。
4、码头至仓库短途运输及装卸费。
5、配送站仓库租赁费。
6、资金短期利息。
7、其他应收的费用。
8、配送服务费。
其中:第1~7项按实际发生收取,第8项由配送站根据客户送货距离长短及其它要求确定。运杂费先由中心垫付,买方在提货前付清。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货物交收(或配送)过程中买卖双方所产生的纠纷,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中心组织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愿意服从中心调解的,可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货物配送所产生纠纷的仲裁或诉讼地在海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交易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农垦总局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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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天然橡胶产品物流配送站试行办法
- 时间: 2002-01-04 05:02:17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