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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天然橡胶产品交易规则(试 行)
  • 时间: 2002-11-06 09:21:09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null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云南省农垦天然橡胶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及《海南农垦、云南农垦共建全国天然橡胶交易市场合作协议》,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云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垦集团公司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心内天然橡胶产品的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者

    第四条 中心实行网络会员(简称会员)制,凡经过申请登记,资格符合者(卖方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买方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成为会员。会员可在中心直接参与交易,也可代理非会员进行同向交易。非会员可委托中心或会员交易。委托中心交易必须向中心提交《委托协议书》和该非会员资金、货物等真实资料;非会员委托会员同向交易,双方自行结算,中心只与会员结算。

    第五条 中心对会员及其非会员实行统一的代码管理。代码实行固定制,由7位数组成。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使用一个交易摊位,派出交易员进行交易,从事自营和委托代理业务;

    (二)使用中心提供的设施,获得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享有中心提供的业务咨询、技术培训和支持等各种服务;

    (三)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中心的惩戒决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其他应由会员享受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中心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缴纳会员费、交易手续费及其相关费用;

    (四)接受中心对其交易活动和财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对代理非会员的同向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六)其他应由会员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指定交易员进入中心进行交易,交易员在中心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该会员行为,会员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交易员只能接受所代表会员指令进行交易,认真履行会员的授权,完成会员赋予的使命,为会员和非会员保守秘密。及时向会员单位传达中心公布的各项信息。

    第十条 会员变更交易员,应提前书面通知中心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生效前,会员对原交易员的全部交易行为负责。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中心设在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1号综合楼三楼。

    第十二条 中心的交易日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开市交易时间:

    上午: 8:00――12:00

    下午:14:30――17:30

    第十三条 中心在特殊情况或人为操纵市场时,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并及时上报云南农垦集团公司。在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可以决定中止交易:

    (一)交易中发现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时;

    (二)出现可能影响销售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时;

    (三)发生自然灾害、停电、通讯中断等不可抗力事件时;

    (四)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必须中止交易时;

    (五)严重影响交易进行的其他情况时。

    第四章 交易主持人

    第十四条 交易主持人由中心委派。负责主持、管理中心的交易活动。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管理开市、收市;

    (二)主持交易现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三)处理突发事件;

    (四)推介咨询。

    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合同

    第十五条 云南农垦和海南农垦互为合作单位,双方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准许会员之间保证金互保、交叉购货,为买方代收代付货款、代办发运等服务。中心组织的天然橡胶产品现货销售,通过“海南中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云垦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为交易双方逐步提供二种交易方式:

    (一)竞价交易方式:由卖方输入起始价格,买方加价竞买,在限定时间内出价最高者获得最终成交权。

    (二)自动撮合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中心交易系统输入各自买卖信息,包括品种、数量、价格、交收日期和地点等,由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匹配自动撮合成交。

    第十六条 中心内的天然橡胶产品交易使用专用合同,由中心专门制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交易的品种、质量、计量计价单位、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销售的天然橡胶产品品种如下:

    (一)标准胶(即颗粒胶)各等级产品;

    (二)烟胶片;

    (三)胶清胶;

    (四)绉胶片;

    (五)浓缩胶乳;

    (六)子午轮胎专用胶;

    (七)其他专用胶。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8081-1999)和(GB/T8289-2001)规定,云南省天然橡胶、咖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质量检测和咨询的法定机构。

    第十九条 天然橡胶产品计量统一以吨为单位,计价价格以元/吨为准。

    第二十条 中心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交易价格是指昆明和河口交货价:

    (一)农垦会员销售为农特税发票价;

    (二)公司会员销售为增值税或农特税发票价。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竞价交易变动幅度每次每吨加价为5元或5元的倍数。

    第二十三条 中心每天公布上一交易日的成交行情。

    第七章 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用于交易违约和质量不合格的赔偿。会员及其非会员参与交易之前必须交存履约保证金到中心开设的指定帐户上,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按成交总金额的10%收取。买方在违约的情况下作为违约方赔偿金,在不违约的情况下用于货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天然橡胶产品实物(按货物现值的一定比例折价计算)。

    第八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心交易程序为:

    (一)交易双方会员按规定向中心交付履约保证金后,即可在中心交易系统交易。

    (二)交易双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将买卖信息指令输入中心交易系统。

    (三)中心交易系统根据买卖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交易双方的买卖资格,依据交易双方的指令按中心的交易规则匹配成交。交易双方可通过中心交易系统查询成交情况。

    (四)指令成交后,即被视为交易双方达成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中心的监督下,买卖双方就成交价格、数量,以及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地点等事项办理合同手续。当天交易结束后,若未成交的指令则自动失效。

    (五)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收日内,买方按规定将货款及相关费用汇入中心指定的帐户内,由中心出具实物交收单给买方;卖方将货物及有效票据送至合同指定的交收地。否则,按违约处罚。

    (六)在货物交收日内,中心在收取交易手续费及其相关费用后,卖方凭买方在实物交收单的签字单据到中心划转货款。

    (七)交易双方采取自行结算的,卖方收到货款后凭买方签字的实物交收单和银行货款进帐单复印件及卖方出具的收到货款证明,方可到中心办理实物交收手续。

    (八)货物交收后15个法定工作日内,如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和卖方复检,中心依据复检结果进行调解。如在货物交收后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如买方未对货物品质提出异议,视为买方验货合格。

    第九章 货物交收

    第二十八条 货物交收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交易双方在规定的地点,买卖双方货款与实物交收单进行交换的方式交收现货,履行交易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参与货物交收的交易双方,严格按照《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方式操作。

    第三十条 在货物交收上,交易双方应遵守款到发货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中心衔接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定点仓库。负责交收验货、开具仓单和向交易双方提供存储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心允许交易双方在中心定点仓库之外交收货物,交收地点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货物交收过程中所有票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心根据交易规则制定交收制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中心向会员及其非会员收取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会员费:农垦会员按年橡胶产量规模交纳永久会员费,其它会员每年交纳2万元会员费。

    (二)交易手续费:会员单位每成交一吨干胶交纳10元、浓缩胶乳6元;非会员单位分别为每吨20元和12元。

    (三)货物交收服务费:定点仓库交收服务费按交收双方分别收取8元/吨费用,主要用于定点仓库上下车装卸费、保管费、管理费等。

    (四)委托货物保管的仓储费:每天0.5元/吨。

    第十一章 结 算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及其非会员必须在中心开设交易帐户,非会员在中心开设交易帐户时,须交300元的制卡费。

    第三十七条 经中心核准,会员和非会员在中心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取得在中心的结算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中心为交易合同买卖双方提供结算服务,担负交易结算及交易清算的职责,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 中心以每一个交易日为交易期,实行每日结算制,中心对会员和非会员的成交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只计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以实现每日无负债。

    第四十条 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凡参加中心交易的会员和非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获得中心结算资格的会员或非会员,其合同货款结算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合同货款结算通过中心完成;二是交易双方自行结算,自行结算的风险由交易双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中心在当天结算结束后,最迟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会员和非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清单。

    第四十三条 中心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结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关于保证金互保、交叉购货、代收代付、代办发运等服务的结算,按照中心与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因交易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中心申请调解。

    第四十五条 中心禁止会员下列行为

    (一)私下串通交易;

    (二)向中心提交假报告、假资料等;

    (三)妨碍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在代理业务中对非会员进行欺诈;

    (五)不按非会员指令进行交易;

    (六)不按合同条款履约;

    (七)拖欠各种款项;

    (八)破坏中心设施;

    (九)扰乱交易秩序;

    (十)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会员发生上述行为,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中止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偏袒、泄露机密和诱惑或插手交易、刁难会员和非会员转款、交收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中心或云南农垦集团公司投诉。一经查实,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辞退、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七条 中心每日对外公布交易信息,内容包括:最高价、加权平均价、成交总量及金额。还通过交易系统向会员和特定单位提供国内外天然橡胶产品的供需信息及行情分析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交易规则自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

    云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

    二ОО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