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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代电子商务技术,全面提升天然橡胶产品交易手段,进一步规范垦区天然橡胶产品交易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促进天然橡胶产品销售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指定销售天然橡胶产品的唯一场所。云南农垦所属单位(农场、公司、事业单位)生产的天然橡胶产品必须全部在中心挂牌销售。
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1号综合楼三楼。
第三条 中心一切交易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和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买方按卖方标的竞价能买到货、卖方收到款按合同要求供货。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天然橡胶产品销售政策有宏观调控权。
第五条 云南农垦各天然橡胶生产单位在中心有关规定指导下,拥有产品销售自主权,包括产品销售时间、品种、数量、价格、交收地点、付款方式等。
第六条 农场在省外开设的经营部(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保留橡胶物流配送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交易双方的履约保证金或交易担保金、交易手续费和货款结存结转等,可统一在华厦银行昆明分行在交易中心开设的营业部(柜台)帐户代收代付,提供快速、便利的网上银行结算服务。
第八条 货物交收采用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或合同标明的交收地点方式进行交收。
第九条 中心实行网络会员(简称会员)制,经过申请审查合格,由中心核发会员证,凭证进入中心交易。非会员经过中心审核,办理委托手续,由会员或中心交易员代理在中心交易。根据云垦与琼垦共建天然橡胶销售市场的有关规定,云垦准许交易中心用会员保证金互相担保、交叉购货、代收代付货款、代办发运等服务。具体办法由双方交易中心协商确定,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除触犯法律须依法处理外,涉及经济处罚的按本办法规定由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执行。涉及追究领导人责任的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心在集团公司指导和监督下工作。中心电子商务是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宏 观 调 控
第十二条 产品价格回落失控时,集团公司有权采取包括收购、限价等止跌调控措施。
第十三条 产品价格平稳时,集团公司有价格上下浮动的调控权。
第十四条 国家有调控指令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中 心 管 理
第十五条 中心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本办法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并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罚,维持交易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中心主任和领导班子由集团公司任免,其他人员由中心聘任。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自的行为,维护中心的信誉。如有违规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解聘、除名等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 易 者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卖方会员为云垦生产天然橡胶所有单位,同时,准许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生产天然橡胶的民营企业申请成为卖方会员。凡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公司、橡胶制品生产企业,经过申请登记,资格符合者成为买方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可在中心直接参与交易,也可代理未获得会员资格的交易者(统称非会员)从事交易。非会员需进行交易时,可委托中心交易,也可委托会员同向交易。委托中心交易时,必须向中心提交《委托协议书》和提供该非会员资金、货物等真实资料;非会员委托会员同向交易,双方自行结算,中心只与会员结算。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用于交易违约的赔偿。买方会员或非会员在参与交易之前必须交存履约保证金到中心开设的专用帐户上,方可进行交易。农垦和其他卖方会员,在每年开始产品交易前由会员一次性交给中心交易担保金,作为卖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买方的履约保证金按成交总金额的10%收取,在不违约的情况下视同货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农垦卖方会员交易担保金按橡胶年产量规模划分为五个标准:
(一)年产干胶20000吨以上交20万元;
(二)年产干胶10000吨以上20000吨以下交10万元;
(三)年产干胶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交5万元;
(四)年产干胶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交3万元;
(五)年产干胶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上交2万元;
(六)年产干胶不足1000吨的交1万元。
对困难的农垦会员,交易担保金可以在第一次卖胶货款中扣收。农垦会员交易担保金存放在中心设置的担保金帐户内管理,年终天然橡胶产品销售完成后连本带息(存款利息)退还,亦可作为下一年度交易担保金使用。其他卖方会员的交易担保金亦可参照农垦会员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存放在中心的会员交易担保金或履约保证金用于垫付违约应赔金额,违约会员除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向守约方赔偿违约经济损失后,还必须向中心补足交易担保金或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准许交易中心向会员及其非会员收取的相关费用如下:
(一) 会员费
云南农垦的会员按年生产橡胶产量规模一次性交纳永久会员费,
其标准是:
年产干胶20000吨以上的交8万元;
年产10000吨以上20000吨以下的交5万元;
年产干胶 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交3万元;
年产干胶 3000吨以上5000吨以下的交2万元;
年产干胶 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交1万元;
年产干胶不足1000吨的交0.5万元。
对于困难的农场,会员费可在第一次卖胶货款中扣缴。
(二)所有买方会员每年按交易中心规定交纳会员费。
(三)交易手续费:会员单位每成交一吨干胶交纳10元、浓缩乳胶6元;非会员单位分别为每吨20元和12元。
(四)货物交收服务费:按中心衔接的定点仓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依如下办法处罚:
(一)买空卖空处罚: 交易合同经中心鉴证后,交易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因买卖方违约造成合同作废交易中止时,属买方违约,没收其该宗合同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属卖方违约,由中心从卖方交存的交易担保金中罚没,罚没后交易担保金不足部份(按履约保证金数额计算),由会员及时补足,否则,由中心从卖方货款中扣补。
(二)农垦会员私自串通会员和非会员不在中心卖胶,每卖一吨干胶由中心罚款1000元,浓缩胶乳罚款600元;情节严重的由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纪律责任。
(三)用农垦专用包装袋包装非农垦生产的天然橡胶产品,进入中心交易时,发现一宗就没收一宗,以维护云南农垦的信誉。
(四)严禁农垦会员在中心买胶或接受委托代理买胶业务,一经查实,违规部分由中心全部没收。
(五)交易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委托云南省天然橡胶、咖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费和质次赔偿由责任方负责。
(六)中心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偏袒、泄露机密和诱惑或插手交易、刁难会员和非会员转款、交收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中心或集团公司投诉,一经查实,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辞退、开除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开始试行,原《云南农垦天然橡胶产品销售中心的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同时作废。原云南农垦天然橡胶产品销售中心的管理职能由中心取代。
第二十七条 交易规则由中心依本办法自行制订。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并作为云南农垦天然橡胶产品交易的规则。
第二十八条 原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天然橡胶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ОО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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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农垦天然橡胶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试 行)
- 时间: 2002-11-06 09:22:22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null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