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排行
  •   
  • 加入WTO对我国合成胶工业的影响(上)
  • 时间: 2002-04-11 04:13:46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勤加缘化工在线    点击:
  • 从我国合成橡胶企业的角度看,也许某些非关税保护措施和WTO有关货物贸易的协议,特别是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协议更应引起我们关注。

    非关税保护措施包括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制度、“自愿”出口限制、政策性支持、歧视性政府采购、技术质量环保标准、商品检验、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制定保护性法规等,据说有3500多种。但WTO对上述措施均做了严格限制,以避免各地贸易造成障碍,各国政府能够自由采用的措施并不多。从目前的情况看,可能采取的措施有:采用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免征或全部退还出口产品的间接税,如增值税。国内企业为来进料加工企业提供的进口替代产品,应视同出口予以全额退税;增加国家对研究与开发的补贴比重,允许企业将一定比例的研究开发费打入成本:制定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阻止外来劣质品进口;支持企业申请反倾销立案调查;打击走私,规范、监管来进料加工等。从合成橡胶企业的角度,应努力配合并促进政府对上述各条予以采纳。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WTO组织允许成员国采取的维护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三种法律手段,其中,反倾销,由于其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不易引起对方报复等原因,这是三大贸易保护措施中最重要且运用次数最多的贸易保护手段。我国已于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但目前我国尚我“保障措施条例”(迄今,只是参照保障措施有关规则实施过两起保障措施,即1998年的“暂停一切贸易方式的汽柴油措施和2000年的”暂停办理钢坯进口登记”)。

    反倾销问题构成销行为的条件,原则上是由于低价出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或对该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但对反倾销起诉加了一些具体限制,即倾销幅度(正常价与出口价的差)大于出口价的2%且倾销数量超过进口国国内数量的3%,或单一国家不足3%,但数量总和超过7%。另外,申请人应拥有被诉产品25%的产量和50%以上同行的支持。我国反倾销工作刚刚起步,到目前为止,我国受理的反倾销案件只有8起,其中已终裁的4起,初裁1起。据估计,这5起案件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50亿元。国内合成橡胶企业应该,也有条件利用反倾销条款反对国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对自己施行保护。我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自1979年8月以来国外对我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已有408起。据WTO统计,1987-1997年间,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247起,占世界11.25%,居世界第一,同期,我国遭受终裁的案件量及其比例也居世界第一。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如不认真采取对策(如规范进出口秩序、批倾销应诉等),国外反倾销有可能成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