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补贴和补贴问题 补贴是指政府在国内向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价格支持或优惠。补贴分为禁止使用的、可起诉的和不可起诉的三类。禁止使用的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两种。前者指对出口行为的补贴,如针对出口完成情况给予的直接补贴、外汇留成计划或类似的奖励、比非出口优惠的运费或其他条件、出口产品直接税的减免或缓付、出口品间接税的减免优惠、出口信贷或保险的优惠以及GATT规定中所指的收支持和价格支持;后者指企业优先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品而给予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指上述禁止补贴以外的补贴和专向性补贴。不可起诉的补贴指不具有志向性的所谓绿色补贴(依据合同对研究活动的资助、根据总体规划对落后地区的资助以及由于环保法造成企业财政负担而给予企业的资助等)。WTO协议规定,对禁止使用的补贴一经证实即可采取反补贴措施或补贴的救济方法;对可起诉的补贴,必须证明其产生了危害后果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或补贴的救济方法;而对不可起诉的补贴,只当产生严重危害时才可采取适当措施。作为企业,一方面,应当争取全法补贴,如政府对企业在环境治理、技术进步方面的补贴,即绿色补贴或正常补贴,特别是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争取合法补贴,如WTO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入世5年内对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给予补贴;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补贴和进口国对我国出口商品施行的反补贴,并使我们能及时有效地采取反补贴应对措施。
关于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WTO成员享受的一种权利,是一种“进口限制”。即当WTO成员在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条件下,国内产业受到进口增长的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这时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是关税保护,也可以采用非关税措施,或二者并用。如因承担WTO义务,造成天然橡胶或某种合成橡胶大量进口,应注意利用保障措施协议。WTO“保障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有优惠待遇,即当来自某一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品不超过该产品进口总量的3%,而且这类发展中国家合计的进口比例小于9%,则不能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我们应重视利用这一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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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WTO对我国合成胶工业的影响(下)
- 时间: 2002-04-11 04:15:25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勤加缘化工在线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