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橡胶产业目前的生产力水平,为充分调动职工家庭橡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提高橡胶经营的效率,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天然橡胶及热带水果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垦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承包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长期承包的原则。承包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承包期限一般应相对固定到更新时止。
二、统分结合的原则。承包后岗位由职工(家庭)自主经营,但必须遵守统一的生产栽培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产品由发包人统一收购、加工、销售。
三、责、权、利相结合。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享有橡胶生产的责任管理权和经营收益权,并通过签订长期承包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公开招标、投标。落实长期承包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维护职工享有的平等权利和保护农场资产不受损失。
五、抵押承包的原则。开割胶园国有资产存量较大,为降低国有资本的经营风险,维护长期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必须实行抵押承包。
第二章 承包方式
第三条 承包人
一、本场的职工或职工家庭,也可以是本场内部合伙、合作组织。
二、在保证本场职工就业的前提下,农垦系统内的职工、由农垦职工组成的合伙合作组织或社会上其他法人、自然人也可长期承包,但承包方案必须报经省农垦总局职能部门批准。
第四条 长期承包经营规模,一般每岗株数约1000―1500株;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本场职工承包,鼓励有经营能力者承包多个岗位。
第五条 橡胶开割树(当前进入更新强割期的橡胶除外)实行连片长期承包。不适合连片承包的,也可实行分片承包。长期承包计量单位为株。
第六条 长期承包抵押金。
一、抵押承包及抵押金标准:长期承包人必须交纳一定的承包抵押金,作为履行承包的保证。抵押金标准为橡胶开割树年中标承包金额的25%以上。
二、抵押金缴交:签订长期承包合同时以现金或承包人对农场的债权一次交清。一次交清有困难的职工,可分期交纳。首期交纳至少应在1/3以上。剩余部分在3―5年内从承包结算收入中逐步扣交。
三、抵押金的管理:抵押金用于因承包人欠缴承包金或承包物遭受承包人损害时的赔偿。抵押金不计利息,实行局场共管账户管理,承包期满归回承包人。
第七条 承包权的合理流转。承包人退休(内部退养)、调动或有正当理由不能继续承包原岗位,家庭其他成员不愿或不能继承的,经发包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承包权可作合理流转。承包人之间的承包权流转,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并报发包人批准,就可流转。具体办法由各农场规定。
第三章 承包金
第八条 承包金形态既可以是货币形态,也可以是实物形态(即干胶)。实物形态承包金的测算见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九条 株承包底价计算公式:招标株承包金底价=每公斤干胶测算销售价(暂定为8元)×株承包时测定产量(公斤)―株年农业生产费用―株测定产量×(每公斤加工费用 每公斤销售费用 每公斤税金)。
其中:株承包时测定产量,系指承包前经职工民主评定的单株干胶产量。测定方法:(1)由农场根据各生产单位承包前3年的年均实际产量及当年影响该单位产量变动的因素确定各单位的发包总产量。(2)各生产单位根据农场下达的发包总产量,经职工民主评定落实为招标林段的单株测定产量。
株年农业生产费用。范围包括胶树管、养、割劳务费,社会保险费,肥料(含化肥和有机肥)、农药、工用具劳保用品等费用。
产品加工、销售费用。产品加工的费用包括胶乳运输费、加工费、仓储费用以及加工企业的合理收益。产品销售的费用包括包装费、装卸费、运输费、手续费、综合管理费、销售部门的费用及合理收益。
第十条 承包金分为中标承包金和实际承包金。
中标承包金在承包金底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实际承包金通过胶树进入不同割龄的产胶能力和胶树死皮的客观因素计得,并一次性核定承包期内各年度的实际承包金。实际承包金为结算承包金。
第十一条 实际承包金的计算。
一、胶树产胶能力变动影响承包产量的计算。
承包期各年度株理论产量=株中标产量×(1±该年度单株产量变动比例)
二、胶树理论死皮影响承包产量的计算。
胶树开割进入第六割年后(含第六割年),按胶树理论年死皮率0?5~1%(由各农场确定),换算为承包胶树每年计划株产递减0.5~1%。
三、承包期各年度株实际承包金=每公斤干胶核定销售价×该年度株理论产量×(1-n%)-不同类型的年农业生产费用/株-[该年度株理论产量×(1-n%)×(干胶加工费用/公斤 销售费用/公斤 税金/公斤)]。
该式中:n为各场规定的死皮率,(1-n%)从第六割年起执行,达到15~20%时不再增加。
第十二条 投产未满六周年开割胶园承包金的株数计算。
招标的株数为实际割株数和可以按计划达到割胶标准的株数(即待割株数)之和。
待割株数的计算由各农场根据橡胶幼树增粗指标测定逐年应增加的割株。
第十三条 当年实际承包金的交缴根据胶树不同月度的产胶产量占全年预测产量比例预交,年终结清。
第四章 招投标
第十四条 长期承包招投标规则参照《海南农垦西联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橡胶长期承包招投标规则》实施。投标中竞标超过标底5%的岗位,应实行封顶,封顶后在尚存的竞争者中优先承包给技术好的胶工(技术同样优良的胶工可以抽签的方式决定承包者)。
第五章 产品管理及销售结算
第十五条 产品管理及销售
一、承包人产出的橡胶主、副初产品全部交由发包人加工、销售。
二、产品的数量计算。主产品胶乳按测定干含折算,副产品根据不同品种及质量按一定比例折算。
三、胶乳的运输、加工由发包人指定的加工厂负责,所需费用以单位费用包干的形式结算,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四、产品的销售由发包人指定的销售部门统一经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五、产品销售税金,由发包人代办,承包人承担。
第十六条 产品结算及有关费用的缴交
一、发包人每月终根据当月产品销售数量占全部承包人当月产出的产品销售数量的比例,计算各承包人当月产品的销售比例。
二、销售价及结算。当月干胶销售结算价为全场该月平均干胶销售单价的90%,月度预结算,年终结清。
三、承包人当年应缴交的实际承包金按第十四条的比例实行月末预交,年终结清。
四、产品加工费用、销售费用,当月据实从产品款中扣除。
五、当年“两病”防治费用由农场根据承包人收入情况分月扣除。
六、职工应交社会保险费按当年规定的费率、费额,由农场分月扣缴。
七、代办的税金按实际发生当月扣缴。
八、当月销售总额按上列规定扣缴、扣除后余额的90%预付给承包人,余额年终一次结清。
第十七条 长期承包胶树木材积蓄量的分配
承包人享有胶树更新净收益的分配比例:每一个承包年为净收益的1%。
第六章 风险责任
第十八条 为了增强承包人抵抗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风险的能力,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风险储备金提取办法根据承包人当月纯收入(总收入减去社保费及物化投入),分档累进比例按月计提(具体办法由各农场确定),每岗位储备最高额度为5000元。实行分户储存,账户共管,利息归承包人。承包期满风险储备金余额退还承包人。
提取的风险储备金,当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价格大幅下滑时,由承包人提出用款计划,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准使用。
第十九条 长期承包经营期间,承包的橡胶资产因受自然灾害减产,农场应根据受灾程度调整承包产量,减少承包金。具体办法由农场制定。
第二十条 由于市场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致使干胶售价出现下列波动时,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如下比例受益或负担,并于年终一次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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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吨实际销售价与测算 | 发包人比例 | 承包人比例
销售结算价价差(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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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元部分 | 90 | 10
超过500元至1000元部份 | 80 | 20
超过1000元的部份 | 7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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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一)为确保橡胶开割树持续正常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有权制定橡胶生产技术规程和胶园抚管措施,并指导、监督承包人贯彻执行。对违规事项有权限期改正,直至收回承包胶园。对造成发包人资产受损的,有权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
(二)有权制定橡胶“两病”防治的办法和措施;有权统一安排和组织“两病”防治。
(三)有权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管理,组织实施割制改革。
(四)有权制定胶乳早期的保鲜办法和措施。
(五)农场应对胶乳及时组织运输、加工和准确、合理地测定橡胶干含,做好计量工作。
(六)及时公布橡胶销售情况和价格,做好月末的预结算和年终结算,按时支付产品款。
(七)与承包人共同做好护林保胶工作,创造良好的橡胶生产环境。
(八)健全生产服务体系,做好橡胶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九)发生灾害时,组织抢险救灾,恢复生产。
二、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一)拥有部分生产资料采购权。为严格割胶技术规程管理和保证新承包体制安全运行,在过渡时期内,除部标规定量的化肥、割胶刺激药剂、“两病”防治用药物和胶乳保鲜剂,暂由农场组织采购外,其它生产资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二)有权了解、咨询和监督橡胶销售情况和价格,提出干含测定的质疑和了解干含的测定。
(三)有权选派代表参与涉及承包人长期承包经营的相关事项的研究。
(四)执行发包人规定的橡胶生产技术规程和胶园抚管标准,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监督;加强对长期承包胶园管理,提高割胶技术,增加肥料投入,实行科学的管、养、割。
(五)按发包人对胶乳的质量要求,按时交售生产的胶乳,不得擅自加工和销售。
(六)做好护林保胶工作,防止偷割和偷窃、抢夺橡胶产品。
(七)发生灾害时,执行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八)承包人在长期承包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由其合法继承的成员经营。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
一、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支付承包人的产品款达两个月以上,从第三个月起需向承包人支付欠款占用费。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息的双倍支付。
二、长期承包期未满,承包人单方放弃经营,其长期承包抵押金不予退还。
三、长期承包期末满,发包方因政策等重大变化(必须经省农垦总局认定),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应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四、承包人违反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款,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岗位,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五、承包人严重违反割胶生产技术规程,由农场根据相关技术规程制定具体办法进行处理。
六、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胶园管理”规定,由发包人扣回相应的生产费用,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中止承包合同。
七、承包人私自处理或出卖橡胶主、副产品视作偷胶论处,按《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追究责任。经教育不改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胶园。
第九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
农场与承包人行政上为上下级关系,承包人在行政上必须接受领导,履行相关义务和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管理
一、割胶技术。年割刀数、耗皮量、割线设计、割胶深度、涂药浓度、涂药周期等指标,由发包人根据省农垦总局的技术规程制订的细则执行。
二、胶园管理
胶园管理作业项目、指标及标准、完成时间及检查检测办法,由各农场根据生产栽培技术措施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三、“两病”防治:两病防治所需药物、机器设备等由发包人统一采购及组织防治。其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各承包人的受益面积计算,由承包人分摊。
有条件的农场可组织植保公司承担两病防治。
第二十五条 劳动管理
实行胶园长期承包经营后,承包人需与农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上级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
一、长期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对长期承包胶园只有经营权,没有财产处置权。承包人不得对承包胶园进行转让、抵押或施行任何侵犯胶园所有权的行为。
二、长期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人承包的橡胶树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内部转包,但不得变更原合同条款。
三、承包人无权单方将长期承包橡胶树更新或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七条 更新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橡胶更新,应按省农垦总局规定的有关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农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橡胶开割树长期承包实施细则、招投标规则及承包合同。
各农场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如有突破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的,应专题报告省农垦总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可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垦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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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农垦国有开割胶园长期承包经营办法(试行)
- 时间: 2003-10-24 09:04:00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海南农垦报》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