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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项农产品免征特产税
  • 时间: 2003-07-10 08:50:53    作者: 祁海宁 陈学孟    来源: 《海南日报》    点击:
  • 本报讯 (记者祁海宁 通讯员陈学孟)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贯彻《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我省对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已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经过调整,瓜菜和果蔗被列入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香草兰、香茅油、藿香油、咖啡、腰果、蚕茧、药材、原竹、剑麻,以及“经济林苗木”中的“其他苗木”等产品,生产经营零星分散,税源小,征收成本高,今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和干贝等产品归入“水产品”税目征税,对“燕窝”不再征税。

    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

    省财政厅决定,7月1日前已按原农业特产税政策征收、根据新政策计算超收或多收的税费,属于生产环节而且直接向生产者征收的,可以抵顶该生产者同品目后续税款,今年抵顶不完的,可以跨年度抵顶;属于收购环节或由收购者代扣代缴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以退还税款。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范围

    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

    烟叶

    20

    晾晒烟叶、烤烟叶

    毛茶

    8

    红、绿、乌龙、苦丁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

    果品

    8

    各种水果、干果

    原木

    8

    水产品

    8

    海、淡水捕捞、养殖,水生植物等

    生漆、天然树脂

    8

    包括松脂等

    天然橡胶

    8

    食用菌

    8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花卉

    8

    各种花卉、植物盆景

    糖蔗、木薯

    5

    胡椒、椰子、槟榔

    7

    经济林苗木

    5

    果用瓜

    5

    西瓜、哈密瓜、香甜瓜、木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