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祁海宁 通讯员陈学孟)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贯彻《海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精神,我省对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已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经过调整,瓜菜和果蔗被列入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香草兰、香茅油、藿香油、咖啡、腰果、蚕茧、药材、原竹、剑麻,以及“经济林苗木”中的“其他苗木”等产品,生产经营零星分散,税源小,征收成本高,今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鲍鱼、鱼翅、鱼唇、海参和干贝等产品归入“水产品”税目征税,对“燕窝”不再征税。
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
省财政厅决定,7月1日前已按原农业特产税政策征收、根据新政策计算超收或多收的税费,属于生产环节而且直接向生产者征收的,可以抵顶该生产者同品目后续税款,今年抵顶不完的,可以跨年度抵顶;属于收购环节或由收购者代扣代缴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以退还税款。
海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范围
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
烟叶
20
晾晒烟叶、烤烟叶
毛茶
8
红、绿、乌龙、苦丁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
果品
8
各种水果、干果
原木
8
水产品
8
海、淡水捕捞、养殖,水生植物等
生漆、天然树脂
8
包括松脂等
天然橡胶
8
食用菌
8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花卉
8
各种花卉、植物盆景
糖蔗、木薯
5
胡椒、椰子、槟榔
7
经济林苗木
5
果用瓜
5
西瓜、哈密瓜、香甜瓜、木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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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项农产品免征特产税
- 时间: 2003-07-10 08:50:53 作者: 祁海宁 陈学孟 来源: 《海南日报》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