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农场客户:
根据海南省农垦总局琼垦企字[2002]4号文件精神和总局财务处的有关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海南垦区所属场、所销售的天然橡胶货款90%必须汇入各场所和总局财务处在海口农业银行垦区分理处开设的共管帐户,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交易中心不予办理交收结算手续。
鉴于海南垦区各场、所销售货款结算方式的变更,请海南垦区各场、所来派人或来函到交易中心办理货款结算银行帐户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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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南垦区各场、所货款结算的通知
- 时间: 2003-07-02 09:41:14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中橡网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