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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国有产权的转让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一些不规范的运作,很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今天的全景观察,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转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是国有产权如何定价。《暂行办法》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如果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暂行办法》要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暂行办法》要求,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暂行办法》也有具体确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为了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序进行,《暂行办法》强调,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这些行为包括:
1、未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2、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3、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8、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于中介机构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处罚条例。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强化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意义在于,首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了统一的工作原则和操作规范,从而能够有效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暂行办法》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性规章,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产权流转方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了基本依据;最后,为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各方公开、公正、公平交易企业国有产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国资委明确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将越来越多,既要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流转,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现象的发生,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首要考虑的因素。此前,国资委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
《暂行办法》指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不适用该暂行办法。(何凌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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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出台
- 时间: 2004-01-15 08:52:55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全景网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