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橡市场关于颁布《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 2004-04-29 09:17:25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中橡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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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橡市[2004]09号
关于颁布《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本市场制定了《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现予颁布,并自2004年4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天然橡胶及其它热带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发展订单农业,经海南省、农业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并结合我国天然橡胶及其他热带产品订单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运用信息技术,依托因特网,组织天然橡胶及其它热带产品电子交易。
第四条 本市场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负责监督天然橡胶及其它热带产品电子订单的履行。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市场实行会员制,凡经过申请登记,资格符合者成为本市场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会员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从事与本市场交易品种有关的现货生产、消费、流通企业;
3.承诺遵守本办法;
4.商业信誉良好。
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缴纳会员服务费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即成为本市场会员。
第七条 本市场根据会员企业经营范围将会员分为生产、消费、流通三类会员。不同类型会员在申请成为本市场会员时应按本市场要求填报有关材料,经本市场审核后确定其类型。如果会员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须及时向本市场如实申报。
第八条 本市场对会员实行统一的代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市场进行交易;
2.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3.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本市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保护好自己的会员交易帐号、密码及身份识别和保密介质,并对因其帐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会员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市场;
5.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管;
6.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入市交易协议》(见附件一),该协议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会员可以委派1-2名交易员在本市场进行交易,交易员须持有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交易员在本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被视为其所代表会员的行为,会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会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通过因特网或者其他本市场认可的方式进入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会员对交易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员只能接受其所代表会员的指令进行交易,交易员须认真履行会员的授权,完成会员赋予的使命,为会员保守秘密,并及时向会员单位传达本市场公布的各项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变更交易员,应提前通知本市场并按本市场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交易员变更生效前,会员对原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十五条 本市场进行天然橡胶及其他热带产品的电子交易:
1、天然橡胶:主要交易品种如下:
(1)5号标准胶 (代码NR)
质量符合GB/T 8081-1999;
(2)浓缩乳胶 (代码CR)
质量符合GB/T 8289-2001;
(3)进口3号烟胶片 (代码SR)
质量符合《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 (1979年版);
(4)进口20号标准胶 (代码TR)
质量符合GB/T 8081-1999。
2、胡椒:交易品种为二级白胡椒 (代码WP)
质量符合 NY/T 455-2001。
3、咖啡:交易品种为(小粒种)一级生咖啡豆 (代码CF)
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生咖啡(送审稿)》。
4、其他交易品种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质量检测和咨询的法定机构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计量以批为单位,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其中天然橡胶5吨/批,报价单位为元/吨;胡椒与咖啡500公斤/批,报价单位为元/百公斤。
第十八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中天然橡胶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胡椒与咖啡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百公斤。
第十九条 本市场国产天然橡胶、胡椒的交易报价是指在海口定点交收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咖啡的交易报价是指在昆明定点交收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进口天然橡胶的交易报价是指在上海定点交收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具体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交收月份由该品种的收获与销售时间来确定,其中天然橡胶的交收月份为1、3、5、6、7、8、9、10、11月;胡椒的交收月份为3、6、8、9、10、12月;咖啡的交收月份为1、3、6、9、11、12月。各电子订单的最长有效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各交易品种当日的行业自律价格。其中天然橡胶的行业自律价格为上一交易日的本市场平均价±300元/吨;胡椒与咖啡的行业自律价格为上一交易日的本市场平均价±60元/百公斤。如果某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行业自律价格限幅的上下限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其行业自律价格限幅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交易是指在本市场中介主持下,会员通过本市场规定的方式报价,由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一定规则成交的电子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场内交易地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垦路绿海大厦八楼。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开市和收市时间为: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3:00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的交易模式为电子撮合交易:
电子撮合交易是指会员按照本市场制发的形式发布买入或卖出指令,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对每条交易信息按规定程序和原则确定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1.会员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参与本市场电子交易的卖方会员须在交易前提交有货证明,并对其有货证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3.会员将买入、卖出或交收货物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
4.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会员的资金情况与订货情况,确认会员的买卖资格,将会员的买入或卖出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卖出价小于或等于买入价时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在市场价格达到当日行业自律价格并只有单向买入或者单向卖出申报时,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5.买卖申报经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电子订单(见附件二),成交价格为会员达成电子订单的订货价格,电子订单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交易终端上。
6.未成交指令继续参加当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未成交指令自动失效。
7.会员可以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转让订货,其订货达成的电子订单中的相应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本市场规定代码的交易指令,对应于该代码交易指令的会员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最后交易日为该交易品种各交收月份的20号(遇节假日顺延)。
第五章 结算
第二十九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本市场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资金、差价、交收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会员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帐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本市场通过有关结算银行,对会员在本市场交易发生的资金、货款等进行代收代付和暂存暂付。本市场在代收、代付等往来科目下,按会员设置二级科目,对会员资金、货款收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结算银行是指本市场指定的、协助本市场办理电子交易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十一条 会员在本市场交易成交后,买方会员应按本市场规定分期预付货款,卖方会员应按本市场规定为其有货证明向本市场提供担保,担保金的支付办法和标准由本市场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买方会员分期预付货款及卖方会员支付担保金的办法及标准如下:
1.首期预付货款及担保金标准为天然橡胶5000元/批,咖啡、胡椒1000元/批,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本市场规定的货物交收月之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到货物交收月第一个交易日前,预付货款及担保金按天然橡胶10000元/批,咖啡、胡椒2000元/批的标准付足;
3.本市场规定的货物交收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到最后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前,预付货款及担保金按天然橡胶20000元/批,咖啡、胡椒4000元/批的标准付足;
4.本市场规定的最后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起,预付货款及担保金按天然橡胶40000元/批,咖啡、胡椒6000元/批的标准付足;
5.会员在订货期间,若发生本市场相应的平均价低于其订货买入价或高于其订货卖出价时,会员须按差价当天与本市场结清订货差额款;
6.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会员须与本市场结清其订货价与交收平均价的差价;
7.货物交收日前,买方须按货物交收价付足全额货款;货物交收后,本市场返还卖方已支付的相应订货的担保金;
8.会员可向本市场申请减免订货的预付货款或担保金,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经本市场审核同意后按相应规定执行;
9.当本市场各交收月份的交易品种的订货量,或者各交易品种的总订货量达到该品种的同期社会供需总量时;本市场各交收月份的交易品种的转让量,或者各交易品种的转让总量达到该品种的同期社会流转总量时,或在本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本市场可调整预付货款及担保金的收取标准和进度或采取订货限量、代为转让等其他相应措施;
10.订货转让时,会员须与本市场结清其订货价与转让价的差价,本市场在扣减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后向会员返还剩余预付货款或担保金。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可用本市场认可的定点交收仓库的交收仓单等存货凭证向本市场的指定结算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并支付相关费用,会员可将已质押的存货凭证赎回。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结算实行日清月结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根据会员交易结果与当日市场平均价,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
结算完毕后,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市场向该会员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追加资金通知,会员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会员可通过因特网等方式提取结算数据,会员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通知会员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会员划拨资金在本市场结算部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会员公布各结算银行专用资金帐号,会员划入资金须注明会员代码和会员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结算部门查收。结算部门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会员的资金余额;
2.资金划出:会员在申请开通交易时,须提交《指定帐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会员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应填写《会员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本市场按照《指定帐户公函》中的指定帐户办理资金清退;
3.会员在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划入、划出手续;
4.会员应对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货物交收
第三十七条 货物交收是指会员按照电子订单约定,卖方交付货物标的、买方支付货款,双方履行电子订单的过程。
第三十八条 本市场核准若干定点交收仓库负责验货交收,向达成电子订单的买卖双方提供仓储条件。定点交收仓库是由本市场认定的交收货物存放地,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并开具交收仓单,定点交收仓库开具的交收仓单须经本市场注册后方可用于货物交收。
第三十九条 本市场实行定点交收仓库交收和仓外交收相结合的交收制度。仓外交收按本市场有关规定执行。货物交收价为交收平均价加减地区差价,具体地区差价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的最后交易日收市后,本市场根据会员的订货与转让情况,按本市场规定确定货物交收履约对象,并于下一工作日将结果通知相应会员。
第四十一条 买卖双方须在货物交收日前与本市场确定的交收履约对象签订交收合同(见附件三),否则视为交收违约;买方须将全额货款(含预付货款)划入本市场指定结算帐户,逾期视为买方违约;卖方须向本市场交存交收仓单,如为进口货物,卖方还必须提供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凭证,并对其提供的上述全部单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逾期视为卖方违约。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各交易品种各交收月份的25、26号为货物交收日,在买方交纳全额货款和卖方交存交收仓单及相关凭证后,本市场于货物交收日向买方交付交收仓单及开具提单;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作为卖方质量担保金。在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买方没有向本市场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本市场将质量担保金划入卖方指定帐户。
第四十三条 卖方须在收到80%货款时向本市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市场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
第四十四条 在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质量检测合格,本市场将质量担保金划入卖方指定帐户;如质量检测不合格,则卖方构成交收违约并按本市场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市场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应的物流配送服务。
第四十六条 货物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货物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七条 本市场通过因特网或其他方式发布市场公告,向会员提供本市场交易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市场交易信息的所有权属本市场,由本市场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本市场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十九条 本市场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发布交易信息,包括品种、货物交收时间、最新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成交量、订货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条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本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交易中发生人为操纵市场,扰乱市场;
3.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导致会员出现结算、交收风险;
4.当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况并采取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5.本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本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行业自律价格限幅、提高预付货款及担保金收取标准、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资金划出等紧急措施。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会员之间因交易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
第五十二条 纠纷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本市场规定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通知需补足的资金划入本市场指定结算帐户时,当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本市场即中止其订货资格;当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为负值时,本市场有权将其资金不足部分的订货代为转让,会员须与本市场结清其订货价与转让价的差价及应交的各项费用,如会员资金不足,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第五十四条 货物交收时,如有一方会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四条规定而构成交收违约,由违约方先按交收平均价支付违约部分货物价值5%的违约金。如守约方选择终止交收,则由本市场向守约方返还违约部分的相应货款或存货凭证;如守约方选择继续交收,则由本市场在判定交收违约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代购或代销相应货物来完成交收,违约方承担因代购或代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代购或代销失败,违约方再支付违约部分货物价值15%的违约金。代购价格不高于交收平均价的125%,代销价格不低于交收平均价的75%。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场对会员的收费标准如下:
1.会员年服务费:2万元;
2.交易手续费:天然橡胶每批10元;咖啡、胡椒每批4元,按会员成交的实际数量收取;
3.交收手续费:天然橡胶每批50元;咖啡、胡椒每批20元,按会员交收的实际数量收取;
4.定点交收仓库收费标准,由本市场另行公布;
5.其它应交费用;
6.本市场于每月5号前向会员提供上月相关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市场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市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市场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入市交易协议
甲方:
乙方: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中国海南省海口市
第一条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的会员。甲方在入市交易之前已仔细研读了《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细则及文件,乙方已就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有关细则及文件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双方认为《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等条款中赋予乙方的权力,实为确保电子订单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甲方承诺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网络及其它有关交易、交收设施,并为甲方代收、代付有关款项。
第四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密码一经使用,即视为甲方行为。乙方已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法定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乙方在交易收市后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当日结算数据,甲方须及时收取当天结算数据,如甲方在当日结算完毕后,可用资金余额低于乙方规定的最低限额,乙方将追加资金通知书随同结算数据一起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须及时收取并予以核对,甲方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和追加资金通知书。
第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九条 本协议第七、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甲方自行承担据此进行买卖的风险。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向乙方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附件二:
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电子订单
买方:
卖方:
中介方: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橡市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中国海南省海口市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自愿接受中橡市场作为中介并成为中橡市场会员,遵守《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就通过中介方中橡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
2.品种:
3.交收方式:
4.数量(批):
5.买方订货价(元/吨或元/百公斤):
6.卖方订货价(元/吨或元/百公斤):
7.货物交收价(元/吨或元/百公斤):
货物交收价为交收平均价加减地区差价。其中,交收平均价为相应的最后交易日平均价,具体地区差价按中橡市场规定的地区差价标准执行。
8.质量品级:见中橡市场有关规定。
9.包装方式:见中橡市场有关规定。
10.货物交收地点:货物交收实行定点交收仓库交收和仓外交收相结合的交收制度。仓外交收按中橡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1.货物交收日:如买卖双方均提请提前交收,经中橡市场批准可约定时间提前交收并按中橡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2.相关费用:货物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货款结算方式:
买卖双方的预付货款及担保金由中橡市场代收、代付。预付货款及担保金的支付标准及进度按《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在买方交纳全额货款和卖方交存交收仓单及相关凭证后,中橡市场于货物交收日向买方交付交收仓单及开具提单;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作为卖方质量担保金。在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买方没有向中橡市场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中橡市场将质量担保金划入卖方指定帐户。
14.买卖双方一致同意由中橡市场作为中介方监督电子订单的履约:
买卖双方在订货期间,若发生中橡市场相应的平均价低于其订货买入价或高于其订货卖出价时,须按差价当天与中橡市场结清订货差额款,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买卖双方须与中橡市场结清其订货价与交收平均价的差价。如某一方会员当日结算后可用资金余额低于中橡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时,该方会员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通知需补足的资金划入中橡市场指定结算帐户,未补足的, 当该方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低于中橡市场规定的最低限额时,中橡市场即中止其订货资格;当该方会员的可用资金余额为负值时,中橡市场有权将该方会员资金不足部分的订货代为转让,同时该方会员须与中橡市场结清其订货价与转让价的差价及应交的各项费用,如该方会员资金不足,中橡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15.为保证电子订单的履约,买卖双方一致同意:
买卖双方在中橡市场的订货量应符合中橡市场规定的订货限量。如某一方会员在中橡市场的订货量超过其订货限量,由中橡市场将其超出部分订货代为转让。
16.买卖双方约定:
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可随时通过中橡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将本电子订单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同时将相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或解除,另一方承诺放弃对方转让本电子订单权利义务须经其同意的权利。
17.票据开具方式:
卖方须在收到80%货款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橡市场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
18.检验标准和方法:
货物交收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橡市场,由中橡市场指定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19.交收违约处理办法:
买卖双方约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或相关的完整合法凭证的;
(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出现上述情况,视为交收违约。由中橡市场按《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五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20.买卖双方按中橡市场规定与交收履约对象签订相应的交收合同后,本电子订单终止。
21.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中橡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22.本电子订单于买卖双方通过中橡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即生效。
23.本电子订单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向中介方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申请处理。
附件三:
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收合同
买方:
卖方:
中介方: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橡市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中国海南省海口市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中橡市场交收货物,由中橡市场统筹安排,确定交收履约对象,并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
2.品种:
3.交收方式:
4.数量(批):
5.货物交收价(元/吨或元/百公斤): ±地区差价
6.货款:
7.质量品级:见中橡市场有关规定。
8.包装方式:见中橡市场有关规定。
9.货物交收地点:
10.货物交收日:
11.相关费用:货物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2.货款结算方式:
中橡市场在买方交纳全额货款和卖方交存交收仓单及相关凭证后,代卖方向买方交付交收仓单及相关凭证,代买方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作为卖方的质量担保金。在货物交收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买方没有向中橡市场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中橡市场将质量担保金划入卖方指定帐户。
13.票据开具方式:
卖方须在收到80%货款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橡市场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
14.检验标准和方法:
货物交收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橡市场,由中橡市场指定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15.交收违约处理办法:
买卖双方约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或相关的完整合法凭证的;
(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出现上述情况,视为交收违约。由中橡市场按《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五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向中介方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申请处理。
17.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海南中橡热带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中橡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8.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时生效。
买方: 卖方: 中介方:
代表: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