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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然橡胶收购结束多头管理 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 时间: 2004-05-24 01:34:17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海南日报》    点击:
  • 以往我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管理由农业、农垦、公安、工商、热作、护林保胶6个部门多头管理的状况结束,这一管理职能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独立承担。这是日前省政府第175号令颁布的《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对橡胶管理重新调整的最新规定。原有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原则上每130公顷天然橡胶种植面积设立一个收购站(点)。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凭营业执照和收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现已设立的收购站(点)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许可证。   目前,海南橡胶产业形势大好,已成为海南优势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种植收购分散,原有的多部门多头管理不适应现状,新出台的政府令重新明确了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权的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以规范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正常秩序,促进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   与以往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办法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对未经许可,擅自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如有超许可范围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收购天然橡胶原产品的、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价格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抬高价格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