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排行
  •   
  • 取消农业税不等于“零税赋”
  • 时间: 2004-07-16 08:33:02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中国商报网    点击:
  •    北京、上海及江苏、山东、浙江等省的一些发达城市都已免去了农业税,按中央精神在5年内我国农村将全部取消农业税。农民不交农业税了,是否就是永远不交税了?农村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经费的支出又该由谁支付? 曾业松:中央党校“三农”问题专家 邓大洪:本报记者 废除农业税≠废除农民纳税义务 北京市农委:我们已废除了农村税费,农民不用再交任何费用了,镇村的办公费由其集体收入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 免征农业税后的农民:以前老有人逼着我们交农业税、三交款,现在一下什么也不要了(取消了农村税费制),高兴是高兴,但总觉得有点不踏实。 记者:当前一些发达的地区已取消了农业税,在取消农业税和即将被取消的地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是:废除农村税费制后,农民还需要交税吗? 曾业松:当然需要交税,废除农村税费制,并不等于废除宪法规定的“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农民也是公民,当然也应该纳税。按照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和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农村税制改革大致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废除不合理的农民负担,废除农林特产税,逐年免征农业税,五年后完全免征农业税。第二步,就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按照城乡统一、公平税赋的原则,进行新税制改革试点,把征人头税、地亩税改为征收所得税、营业税,给予农民同等的税赋权利,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税制。第一步我们已经迈出去了,少数几个发达城市已经完成了第一步,免征农业税。大部分农村按城乡统一税制的标准基本上是无税可征,但第二步还未开始。 在宣传上我们一定要给农民讲清楚,废除农村税费制,废的是传统税制,而不是废除农民纳税的义务,不等于农民将永远不用再交税了。这一原则不给农民讲清楚,将会给下一步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阻力。 记者:有的农民可能要说,“什么减免农业税,说得好听,还不是换汤不换药,只不过换了个说法而已,说不定比现在更高呢?" 曾业松:不一样,传统农业税与农村新税制有本质的区别。首先传统农村税制不公平。传统税制是按人头、按田亩不管收入多少,也不管贫富平均纳税,这种看似公平,实质有悖税收的原则。收税的目的就是实现利润再分配,调节贫富差距。传统农村税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穷人替富人交了税,是不公平的,也有悖税收的原则。 城市居民主要交所得税,起征点是月收入800元,如果农民像市民一样征个人所得税,以城市居民个税起征点每月800元计算,每人每年的收入应扣除9600元后才交税,全国至少有9成以上农民达不到纳税人水平。城市工商业者主要交营业税、增值税,也就是说把商品拿到市场上卖了才交税,赢利才交税。而且工商业者购买生产资料还要退税,而农民无论产量多大和成本消耗高低都必须按定额交税,购买农资也从无退税之说。 有学者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农民除了提留统筹和各项社会负担外,农业税征税总额由87.9亿元增加到465.3亿元,增长4.3倍。农民人均税额146元,而城镇居民人均税赋37元,前者是后者的4倍。而这一时期城镇居民的收入是农民的6倍。按传统税制,许多农民收益要全部交公。如果按城乡一体化税制,许多农民就不用交任何费用,更别说其他杂费了。 记者:建立城乡税制一体化后,农民需交哪些税? 曾业松:与城市居民一样,月收入达到800元的开始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对于农村企业将根据其规模和城市工商业者一样征收增值税。国家应向农民收取差额地租(费),但对于荒地和比较贫穷的地区,可少收或免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改变当前“人地依附"和“地人依附",让农民从土地上摆脱出来,让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流动起来。 村级自治应提升到乡镇自治 记者:大家最为关心的是废除农村税费制后,基层政权和教育将会因缺乏经费而无法运转,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经常出现农民负担反弹的现象,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您认为这个问题应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 曾业松:首先应大刀阔斧地对农村政权机构进行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以减少办公经费开支。县、乡机构臃肿是农民负担难以减轻的根本原因。温家宝总理也强调,“税费改革最重要的是精简人员。"如何精简人员,我有个不成熟的想法,乡、镇、村实行自治一体化。也就是把村级自治提高到乡镇自治,同时保留乡镇的行政职能。 基层政权机关总不能不要,教育总不能不办,公共产品总不能省略,这些必须得有财力支撑才行。但农村比较贫穷,按城乡一体化税制,在农村收的税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满足农村基层政权、学校及公共产品支出的。这个缺口如何办,这是农村税改必须要迈过去的坎。 要迈过这个坎,我认为在税费改制的同时,必须调整国家财政格局,实现县乡两级财政收支平衡。在县乡两级财政困难的地方,应加大中央对县乡两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目前我国财政结构和体制不尽合理,中央财政资金集中度一直保持在50%,省级在30%,县、乡则不到20%,而县乡两级供给的行政人员却占70%以上,县乡财政困难与县乡财力上移有一定关系。 在教育方面,国家在调整教育布局,发展民营教育,探索多渠道多样化筹资形式的同时,应加大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建议由中央、省、市共同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逐步改变由农民负担义务教育支出的办法。 与税费改制相关的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关系。农村应该与城市一样,属于政府出钱的公共产品,如公共安全、卫生防疫、水土治理、跨乡镇的公路建设、环保、文化及其他福利等公共产品都应由国家投入。 要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对执法部门的财政供给也不应忽视。现在许多执法部门实行“自费执法",靠罚款过日子,导致罚款越多养活的人也越多。养活的执法人员越多,罚款也就越多,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民的负担是难以减轻的,会严重损害政府形象。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外,还应保证财政的有效供给。 记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费改革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体制改革。而财政体制改革又取决于财政收入。那么我国目前有没有这个财政收入来源? 曾业松:你说得对,只有壮大财政实力,我们才有条件进行改革。因此国家在推进从轻减轻农民负担至完全取消农业税的改革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解决好支撑税费改革的财政收入问题。 我认为我国是有这个财政收入来源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1986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0.49%,1996年竟然跌到了10.07%,2000年稍有回升,为13.6%。从总体上看,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随着经济水平提高在趋减,这说明我国应征税收在大量流失。再从我国税收收入结构看,1998年我国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为14.2%,其中企业所得税占10.8%,个人所得税只占3.4%。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一般都在50%以上。尤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12%至15%之间,而我国这个比重只有1.77%。不难想像,我国所得税占GDP的比重提高到发达国家的下限12%的一半,即为6%的水平,就可以使我国年财政收入增加3500亿左右。 农村税改是剥夺富人利益吗 记者:按以上分析,把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作为农村税改资金来源,也许有人会认为,农村税改是剥夺富人利益,应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曾业松:维护穷人利益,正是为了更好保护富人利益。如果国家不能从宏观上调剂财富分配两极分化的问题,当财富两极分化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暴动,剥削者的财富将会让被剥削者所剥夺。社会财富运动规律是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周而复始运转的。历史上所有暴动几乎都是由财富分配极端化引起的。国家的职能就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不断缓冲财富极端化,以维持社会平衡,否则就是失职。有的发达国家已通过税收形式把剩余价值的50%收归为社会的公共财富。我国城市和农村的贫富差距,已过警戒线,只是因为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制,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才使社会能保持安定局面,但这种二元经济结构(城市市场经济,农村联产承包式的小农经济),决非长久之计。 农村税改就是改变当前二元经济结构,缩小贫富差距的突破口。避开社会安定因素不说,城市的经济发展也离不开农村的富裕。道理很简单,农村富裕了,六七亿农民消费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将会给城市工业带来质的飞跃。国家税收将会大幅度增加,企业利润也会大大提高,城市就业难的问题自然也就解决了,城市居民水平将会得到普遍提高。 ■链 接 农村税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历史上,完善的税收制度是从秦朝商鞅变法开始的。战国时期著名法家代表商鞅,为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实行以农养政、富国强兵的政策,最早把农业定为“本业",而其他行业都称为“末业"。他宣扬“事本"而“禁末"(《商君书》),进而提出了重农抑商的理论。他一面主张“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强调粮食多了也不能放松粮食生产;另一方面强调增加税赋,要使农民“家不积粟"(家中无存粮)。秦孝公采纳了商鞅的建议,相应地设置了郡县,任命了大小官员,设立了完备的财政、税收、监督机构,同时把封建的土地、户口、赋税制度捆在一起运行,建立了户籍――地籍――赋税三位一体的系统管理重赋制度的模式。秦代以后这种苛政重赋、高度集中的财税体制不断完善,在中国一直延续了几千年。 全国解放后,我国仍然沿袭传统的税赋思想,征收农业税收。1958年制定了《农业税法》。农民称之为“交公粮"。农村改革以后我们又增收了农林特产税。一段时期,国家过高地估计了农民的富裕程度,盲目大办事业,一再打农民主意。农民除了交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外,还要交名目繁多的各种集资摊派。为了向农民征收税费,有些地方除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和强制性粮棉油收购政策外,还推行各种达标活动,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向农民伸手要钱要物。最终,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成了当今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