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股询价制度可能于十一之前出台
- 时间: 2004-09-07 08:47:13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TOP 点击:
- 新股询价制度可能于十一之前出台
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征求意见单位在9月5日前反馈意见。从最新的消息来看,券商和基金公司都对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积极的反应。整体来看,众机构除了在细节部分有一定分歧之外,都较为认同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框架。部分机构预测,新股实行询价制度的正式通知可能于下月出台,而在十一长假之前,新股暂时停发的状态将一直持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券商资深投行人士指出,虽然新股定价市场化,但征求意见稿对此却没有把握好市场化这个度,比如对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不能超过两倍净资产这个问题就没有提及。至于询价对象,虽然指出有证券公司、基金以及QFII,但没有包括券商认可的企业。另外,配售的比例和锁定的时间等问题均是以规定方式进行,并没有完全体现市场化这个原则。在分析人士看来,券商有这种想法也是正常的,因为如果新股发行定价过低,则拟上市公司可能不满意,而拟上市公司质量不好,或者新股发行定价过高,则券商可能会面临包销的风险,因此,发行制度改革对券商的压力明显加大。(AHS)TOP
◆ 实施不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遭遇尴尬
基金银丰2002年8月发行,当时就提出“封转开”的卖点。基金银丰通过《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基金契约》明确表示在基金设立后封闭运行一年以上,可由基金管理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封转开”事宜。但是直到去年9月基金银丰设立满一年,基金银丰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没有主动提出过召集会议讨论“封转开”。今年4月,欲打破僵局的基金持有人向法律求助,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银河基金,等待了5个月,8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因起诉人诉请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备条件的规定,对起诉人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分析人士指出,法院不受理无疑使银丰“封转开”的前景更加黯淡,这也让刚实施不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遭遇尴尬。《基金法》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有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职责,并且“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既然《基金法》对相关事项已经有明确规定,法院为何不受理?(AH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