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曙光:民营经济发展尚存六大体制性障碍
- 时间: 2005-05-11 08:41:52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每日财经》 点击:
- 意在彻底扫清体制性障碍的国务院发展非公经济“36条”尽管已经出台,但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因素仍然十分突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现在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体制性障碍主要集中体现在产权、投资、金融、经营、执法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六大领域。法律层面上,民营经济在产权领域的体制性障碍表现在宪法保护私有产权的规定没有可诉性。税法、破产法、物权法等领域仍未建立与宪法相符的对现代产权制度的保护机制;在投资领域,民营经济在自然垄断行业、公用事业、新型服务业等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的法律政策不统一、不透明、不稳定,且政府的“多变”和干预弱化了法律的有效性;在金融领域,对民营经济的开放度很低,现行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的门槛较高,同时民营经济自行筹资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经营领域,民营经济法律地位上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不平等,税率太高,税负过重,而且在公司法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中对民营经济不够重视,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环境较差。司法领域中“法律适用统一原则”得不到贯彻,民营经济司法诉讼成本高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民企职工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非常普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劳动行政监察执法不力,法律对民营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和运作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