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洋水果入境手续将更加规范
- 时间: 2005-07-05 09:52:30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中山日报 点击:
- 为防止入境水果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我国新颁布了《进口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5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洋水果入境手续将更加规范。检验检疫机构提醒水果进口商,在进口水果前应充分了解我国进口水果的有关政策,在外贸合同中加以注明,同时还要列明技术条款、索赔期限和付款方式等,以便妥善处理日后的贸易纠纷。另外,检验检疫机构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水果时,应当看清其包装上的中文标注,以防上当受骗。
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进口水果的检验检疫力度,同时提出一些新的要求:一是明确了进口水果中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二是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三是进口水果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四是进境水果存放场所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应有足够的独立存放空间,具备保质、保鲜的必要设施,符合检疫、防疫要求,具备除害处理条件。
新办法还要求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若以集装箱运输,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进境前应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是否属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三原”进行确认。经确认合格的,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对集装箱加施封识,出具相应的确认证明文件,并注明所加封识号、原证书号、原封识号,同时将确认证明文件及时传送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于一批含多个集装箱的,可附有一份植物检疫证书,但应当同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进行确认。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提交上述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本),提交的证明文件与港澳检验机构传送的确认信息不符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6月14日,广东省中山神湾港作为指定水果进境口岸,正式迎来了第一批从泰国进口的20吨山竹。随着进境水果品种的逐步多样化和各项手续措施的进一步完善,中山检验检疫局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进境水果机制。据了解,中山也将于7月进口台湾水果。据悉,国家质检总局于5月23日发布2005年第83号公告,允许产自台湾地区进入大陆销售的水果种类由12种增加到18种,新增6种水果为椰子、枇杷、梅、李、柿子和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