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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橡电子交易市场竞价交易规则
  • 时间: 2006-05-12 05:20:05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中橡网    点击:
  • 第一条 为规范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竞价电子交易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竞价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制定《中橡电子交易市场竞价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各类天然橡胶产品以及其他大宗商品的竞价交易,竞价交易为市场电子交易的主要方式,根据竞价方向分为竞买交易及竞卖交易。
    第三条 竞价交易实行会员等级管理和保证金制度,以每一个交易日为结算期,实行每日结算制。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场的竞价交易活动,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五条 会员代表指会员指定代表其在市场交易、办理结算及交收业务的人员。办理会员代表证件须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会员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等材料。
    第六条 会员代表在市场的一切活动均视为该会员行为,会员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会员代表应妥善管理交易密码、身份识别及保密介质,因其管理不善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八条 会员代表只能接受所代表会员指令进行交易,认真履行会员的授权,完成会员赋予的使命,及时向会员传达市场公布的各项信息。
    第九条 会员变更指定代表时,应提前通知市场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生效前,会员对原会员代表在市场的全部行为负责。
    第三章 会员管理及个性化服务
    第十条 市场根据对会员信用等级及在市场交易交收实绩的综合评定,对会员实行等级管理,具体的评定方式由市场另行公布。
    第十一九条 市场根据现货交易特点,为会员提供个性化服务,个性化服务方式体现在交易、结算、交收等各方面。
    第十二条 会员在交存保证金后可参与市场竞价交易,其中在竞卖交易中挂单采购的会员须为市场评定的高级会员,同时竞卖交易实行供应商认证制度,只有通过采购商认证的供应商才能参与竞卖。
    第十三条 市场为高级会员开设交易专场,高级会员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市场另行核定。会员参与交易专场交易须根据市场规定进行,交易专场内的交易单独结算。
    高级会员可与交易对手自行结算,其他会员须通过市场结算。
    第四章 交易
    第十四条 市场竞价交易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实行一天一市交易制度。具体交易时间由市场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产品包括各类天然橡胶产品以及其他大宗产品。其中国产天然橡胶产品及其他大宗产品的交易以人民币报价进行,进口天然橡胶产品及其他大宗产品的交易以美元报价进行。
    第十六条 国产竞价交易产品包括各类国营及民营天然橡胶产品、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天然橡胶期货仓单等其他大宗产品,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具体的交易产品及其质量标准、质量检测和咨询的机构由市场另行公布;进口竞价交易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产品生产国颁布的质量标准,进口产品质量复检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品种的计量以吨为单位;人民币报价的计价单位为元/吨,美元报价的计价单位为美元/吨。
    第十八条 市场的交易报价中的人民币报价以实际挂单指定交收地为准,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按中国有关税务规定执行;美元报价以实际挂单指定为准,分为FOB价或CIF价,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第五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根据竞价方向分为竞买交易及竞卖交易。会员可在市场通过竞价交易购买或者销售各类天然橡胶产品以及其他大宗产品,也可将在市场购买的货物通过市场再次交易。
    竞买交易实行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由卖方会员输入起始价格,买方会员加价竞买,在限定时间内出价最高者获得最终成交权。
    市场根据会员等级审核会员的竞卖交易资格,竞卖交易同样实行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由买方会员输入起始价格,卖方会员降价竞卖,在限定时间内出价最低者获得最终成交权。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程序
    1、交易双方按市场规定交足履约保证金或者按比例交存一定数量的货物,就可以参与市场竞价交易,其中竞卖交易双方须经过市场的资格审查及认证;
    2、挂单方在挂单期挂出交易产品标的,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原产地、起始报价、付款方式、零卖(买)、交收方式、交收时间等内容,挂单期结束后挂单方不准撤单;
    其中交收时间须在市场规定期限内,交收地点可以为市场公布的该类交易产品的可交收地之一;
    3、市场对挂单拍卖标的进行公示;
    4、竞价方在竞价期选择适合自己的挂单标的进行竞价,直到交易系统倒计时归零或当天竞价交易收市;
    5、零卖(买)方式的规定由市场另行公布,竞价方可选择直接竞价、委托竞价和加价竞价等竞价方式,当天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指令则自动失效;
    6、竞价交易成交,市场即按规定冻结交易双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收取规定的交易手续费;
    7、竞价交易成交,交易双方即视为达成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须在交易成交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合同条款签署交易合同,其中国内交易产品签署购销合同,国外交易产品签署进口合同。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交易产品是进口产品,卖方须提供进口天然橡胶产品的原产地证书、出口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等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手续。同时卖方须在挂单时说明其交易报价的方式及基准地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场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只接收市场规定代码的交易指令,对应于该代码交易指令的会员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三条 市场在每日结算时,根据会员成交情况及结算结果,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 
    第二十四条 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及履约保证金。
    其中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市场指定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其交易或交易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指会员存入市场指定结算帐户中确保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是已被交易合同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参加交易时,市场预先冻结双方的履约保证金,日终结算后,交易成交者被冻结的履约保证金至合同履行完毕后释放或转为货款。
    第二十五条 市场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 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市场对会员存入指定结算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资金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履约保证金、手续费等。
    会员须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从市场划出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专用结算账户,须书面通知市场,并签订或变更相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 美元报价的结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场设立专门的外币结算账户存放外币保证金。境内会员可以用美元交存保证金,也可用人民币交存;
    2、市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作为折算比率,将会员交存的人民币履约保证金折算成美元进行美元报盘交易,成交后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及当时的折算比率重新冻结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若交易双方履约,保证金解冻。若有一方不履约,则按照违约金比例约定,将作为保证金的人民币按照当时折算比率兑换成美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3、市场收取的外币保证金用外币形式保存,会员履行完毕规定义务后可以用原交存的币种出金。境外会员用外币交存保证金的,用外币支付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金按竞价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其具体收取比例由市场根据会员等级和市场风险等确定。市场可在其认为有必要时,调整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用货物或权利凭证经市场核准后质押交存(按货物及权利凭证现值的一定比例折价)。
    其中货物或权利凭证的质押按市值的50%到80%折算质押金,质押金只能作为履约保证金使用,同时不得转为货款、在质押期内不得清退。质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交存者须按照质押金额向市场交纳不低于每日万分之三的质押服务费,质押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收。
    第二十九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履约保证金-当日履约保证金+当日实物、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实物、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货款转入-货款转出+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条 会员参与市场交易,应在市场指定结算帐户存入足够结算准备金,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每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在结算后资金出现不足时,市场向该会员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发出追加资金通知,会员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三十一条 市场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会员可通过因特网等方式提取结算数据,会员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市场将及时通知会员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会员办理出入金可选择到市场指定地点办理,或者通过市场的交易系统进行电子划拨,会员划出保证金或货款,必须划到其专用结算账户。会员应对其划拨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员质押期间的出金必须符合市场以下规定: 
    (一)当实物、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大于等于履约保证金时: 
    可出金额=结算准备金余额+履约保证金余额-实物、权利凭证质押金额
    (二)当实物、权利凭证质押金额小于履约保证金时: 
    可出金额=结算准备金余额-(履约保证金余额-实物、权利凭证质押金额) 
    第七章 货物交收及物流配送
    第三十四条 会员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货物交收可由交易双方自行交收或委托市场代为交收。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及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实际交付的溢短数量须在市场规定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会员的货物交收,高级会员可自行进行货款结算,其他会员须通过市场进行货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通过市场结算货款的,市场有权从买方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不足扣划的,由买方会员追加货款。货款超出实际结算金额的,超出部分转为结算准备金。对于交收溢出部分货物,市场可代理结算但不承担保证收款责任。
    会员自行结算货款的,经会员申请和市场核准,市场也可为买卖双方代理交收溢短结算,买卖双方须向市场支付溢短结算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 会员自行结算货款的交收程序如下:
    1、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在市场指定结算帐户交存结算准备金;
    2、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款100%划至卖方账户;
    3、卖方收到货款的两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场出具收款确认通知,市场据此解冻买方履约保证金;
    4、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买方;
    5、买方收到货物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出具收货确认通知,市场据此办理交收确认;
    6、卖方应于收到货款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
    7、质疑期结束时买方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解冻卖方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国内交易产品通过市场结算货款的交收程序如下:
    1、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在市场指定结算帐户交存结算准备金;
    2、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其资金明细帐户内的资金,根据合同对约定货款的90%作出支付确认;
    3、市场收到买方对90%货款的支付确认后,按照合同解冻买方履约保证金并转为货款冻结,同时向卖方发出收款确认及发货通知;
    4、卖方在市场通知发货后按照合同约定发货;
    5、买方收到货物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出具收货确认通知,在买卖双方签署实物交收单后,市场将全额货款划入卖方资金明细账户;
    6、卖方应于收到货款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开具发票,市场应于收到卖方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
    7、质疑期结束时买方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解冻卖方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国外交易产品的交收程序如下:
    1、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在市场指定结算帐户交存结算准备金;
    2、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货款的结算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包括:不可撤消信用证(IREVERCABLE L/C)、电汇(T/T)、付款赎单(D/P)等;
    3、买方凭付款行出具的付汇底单复印件到市场办理履约保证金解付手续;
    4、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货物装船后三个工作日内凭清洁提单副本,或者凭货物在中国境内的保税区仓库内的相关文件,通知买方交收;
    5、买方清关提货,并向市场出具收货确认通知;
    6、质疑期结束时买方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解冻卖方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条 买方如在质疑期内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市场,并提请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买方在质疑期内未对货物品质提出异议,视为买方验货合格,市场即解冻卖方的履约保证金。
    国产天然橡胶交易产品的质疑期为货物交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口天然橡胶交易产品的质疑期按照基准交货地不同分别确定。以境内港口为基准交货地的,质疑期为交收后15个工作日;以境外港口为基准交货地的,质疑期为货物到达境内目的港后15个自然日。
    第四十一条 国外交易产品也可通过市场结算货款,市场并可为进口商品提供代理报关及报检服务,并为交易双方提供配送服务。
    第八章  收费
    第四十二条 手续费包括交易手续费、结算服务费、交收服务费、仓储费等。
    1、交易手续费按交易品种向买卖双方分别计收,具体收取标准另行公布;
    2、结算服务费按照溢短货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收;
    3、交收服务费按买卖双方交收量分别计收;
    4、仓储费按照市场定点仓库的的收费标准执行;
    5、其他费用包括电话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市场在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扣。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货物交收时,如有一方会员违反合同规定而构成交收违约,由交易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市场有权根据违约处理条款及违约情况,按照违约金不超过10%货款的原则,将违约者的履约保证金酌情赔偿给守约方。会员违约时履约保证金不足,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如因质量不符合规定而引起交收违约,守约方还可有权选择退款退货或者换货。
    第四十四条 卖方未在本规则规定时间内交付发票,迟交3至10天的, 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除限期开具发票外,处以货款金额10%的赔偿金。
    如卖方在开具销售专用发票的当月内,未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造成买方不能正常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按每笔合同处以500元的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 会员在交收过程中,如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照每延迟1日扣划货款金额的1‰作为赔偿金,至违约方履约保证金扣划完毕止。
    第四十六条 进口交易产品在《天然橡胶产品进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单证纠纷应遵循国际商法,并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来认定违约或履约。市场依据仲裁或司法程序的认定结果将违约方的履约保证金划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分中文和英文版本,如中、英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中国法律,并由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市场可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市场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天然橡胶产品交易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