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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年内农场(所)职工拥有一套产权房
  • 时间: 2007-12-26 09:05:38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海南农垦报    点击:
  • 本报讯 (记者 易家凡)“力争3至5年,垦区农场(所)的职工基本上与城镇职工一样,拥有一套质量保证、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产权清晰的住房。”省农垦总局副总经济师罗速辉,日前在向记者解读刚出台的《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快农场职工住房建设指导意见》时如是说。      三条建设原则和五类享受人员      罗速辉是省农垦总局农场职工住房建设的具体负责人。他说,经过多次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修改,两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最终通过的《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快农场职工住房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省农垦总局将“住有所居”作为解决民生建设重点的重要文件,是为了尽快改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居住环境,维护职工住房权益的民心工程。   罗速辉说,《意见》明确要求,农场职工住房建设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职工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私建公助房等建房政策相结合;二是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垦、农场场部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引导离退休职工到场部建成区定居;三是要与居民点体系调整与居民点整治,建设文明生态队和归难侨职工住房建设相结合,并统筹兼顾周边垦区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   《意见》明确规定了农场职工住房建设的三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职工自愿、总局扶持、农场资助、个人集资的原则;二是坚持解决无房、危房户和特殊群体住房为重点,场部小城镇与中心居民点建设并重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意见》明确规定了农场(研究所)的五类人员可享受职工住房建设政策:一是夫妻双方均没有通过享受过房改优惠而解决住房问题的职工;二是现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确有困难的职工;三是现住房列入规划建设拆迁范围(含房改房)的职工;四是居住危房的职工(含居住房改危房);五是确实需要照顾的特殊群体,主要指离退休人员、并场队、归难侨、少数民族、革命老区、残疾人员等。      建房模式、结构、面积和资金来源      《意见》指出,农场(所)职工住房建设模式,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和职工合作建房为主,以廉租房、私建公助住房为辅。场部以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中心居民点要以集资建房、合作建设为主。生产队要以建设廉租房为主,需要建独立住宅,经批准可采取私建公助的方式,每户职工建房用地10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175平方米,且要参照新农村村庄建设的做法尽可能集中连片。   建房结构必须是钢混和框架结构,不再建砖木结构的瓦房。场部小城镇住房原则上要建设4层以上公寓式楼层住宅楼,小区毛容率不得小于1,每户住房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左右,超面积部分按当地市场价归集资金。   农场是组织职工建房的建设主体,资金筹措以个人集资为主,总局扶持、农场资助为辅。农场可根据经济财务状况,确定资助职工购、建住房的补贴标准,并建立住房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试点先行,全面推进      《意见》指出,职工住房建设关系到千家万户职工的利益,任务艰巨,资金困难,时间紧逼,必须切实抓紧、抓好、抓实。为了顺利推进这一工作,省农垦总局决定红明、东路、东红、南海、南林、西培、西联、南平、畅好、南田、乐中、中坤、红光、红华、龙江、新星、红泉、红林、阳江19个农场作为试点单位,在逐步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同时,全面推进加快职工住房建设。《意见》要求试点农场于2008年1月底前,完成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