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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垦区合作经营橡胶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 时间: 2008-02-18 08:53:57    作者: 中橡网    来源: 海南农垦报    点击:
  •  本报讯 (记者易家凡) “出台合作经营橡胶管理暂行办法,既是尊重历史维护经营‘合作胶’职工群众的既得利益,也是规范和加强‘合作胶’的管理,维护垦区橡胶经营秩序。”参与“合作胶”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计划部部长邱仕林,在解读日前通过的《海南省农垦总局合作经营橡胶管理暂行办法》时,道出了省农垦总局出台该办法的缘由。   邱仕林说,“合作胶”是合作经营橡胶的简称,也就是通常说的“三胶”,主要指通过三种形式种植的橡胶。一是农场以土地入股、职工全自费种植的橡胶;二是前期费用由国家、农场支付后通过折价方式发包给职工管理,按一定比例分成的橡胶;三是农场与地方联营、合作开发经营的橡胶。    “合作胶”经营遵循三个原则    “合作胶”最早发展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曾为海南农垦的橡胶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到目前为止,垦区“合作胶”种植面积已达34万多亩,是垦区橡胶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合作胶”开割胶面积的逐步扩大,橡胶价格的持续走高,“合作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合作胶”的管理,维护“合作胶”经营户的利益和垦区橡胶生产秩序,经过广泛的调研,反复修改,出台了《海南省农垦总局合作经营橡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合作胶”实行归口管理,由海胶集团或农场对其土地、生产、产品、结算以及相关职责与处罚等行使管理权。“合作胶”管理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依法管理原则;二是产品实行“三统一”原则,即产品原则上由海胶集团公司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销售;三是正确引导,健康发展原则。有条件的农场或基地分公司,可采取收购或租赁的方式获取“合作胶”胶园经营权。   今后不再用土地种植“合作胶”   《办法》要求加强对现有“合作胶”使用土地的管理,今后不再安排土地种植“合作胶”。对已成片自营经济用地改种橡胶的,可通过协商、补偿、自愿的原则收回土地种植国有胶。对合作经营橡胶承包期满的土地,收回种植国有胶。现有“合作胶”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5年,批准使用的土地,必须依法经营橡胶,不得擅自扩大土地使用面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而改种其它经济作物。要签定《合作经营橡胶责任书》,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契约,建立健全“合作胶”经营户档案。   凭“准割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合作胶”实行“准割证”管理制度,经营户凭证从事割胶生产活动,产品一律按“准割证”指定的收购站点收购。“合作胶”全面开割前要查株定产,纳入国有胶一同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同一胶工在同一片树位同一天时间,既割“合作胶”又割国有胶。在协商、自愿、让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农场(分公司)可通过经济手段回收或租赁“合作胶”。对干部种植的“合作胶”除经济手段外,还辅以行政手段进行收购或租赁。   《办法》规定,要按规定程序回收“合作胶”鲜胶乳和杂胶,定期公布胶水台帐和干含检测结果,接受监督,并及时归档保管。“合作胶”的运输、加工和销售,严格按照海胶集团的相关规定执行。农场每月与“合作胶”经营户进行一次预结算,年终一次性结清。“合作胶”经营户除缴纳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应承担的费用外,农场(分公司)不得再自行增加收费名目。   《办法》还对省农垦总局、农场、“合作胶”经营户在“合作胶”经营中的相关责任与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