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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至2008橡胶政策盘点(二)
  • 时间: 2009-02-10 04:43:00    作者: 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信息部    来源: 网络资料收集汇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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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61日起全国禁止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通知指出,鉴于购物袋已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今后各地人民政府、部委等应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并将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自20086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塑料购物袋是日常生活中的易耗品,中国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也造成了严重的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超薄塑料购物袋容易破损,大多被随意丢弃,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20086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发展改革委要抓紧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质检总局要加快修订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制订醒目的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研究推广塑料购物袋快速简易检测方法,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

    二、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是使用塑料购物袋最集中的场所,而且目前大多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为引导群众合理使用、节约使用塑料购物袋,自20086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制订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

    质检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要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旅客列车、客船、客车、飞机、车站、机场及旅游景区等不得向旅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铁道、交通、民航、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

    环卫部门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切实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废塑料数量。废旧物资回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指导、支持物资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充分发挥塑料资源的效用。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制订环境准入条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开发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提高废塑料资源利用水平。

    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五、大力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结合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选择社区、村镇、学校、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及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自觉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依法生产、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

    提倡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引导企业简化商品包装,积极选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免费为群众提供布袋子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共同营造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职能部门制订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发展改革、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限产限售限用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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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获批

    关于塑料购物袋的三项国家标准于416日获得批准,6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42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2008年第4号公告中显示的。

    这三项标准的名称是《GB 21660-2008 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GB/T 21661-2008 塑料购物袋》、《GB/T 21662-2008 塑料购物袋的快速检测方法与评价》,其中第一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二项和第三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公告中没有显示这三项国家标准的具体内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目前这三项标准已交给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而这三项标准的归口单位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与征求意见本相比,正式发布的标准在内容和格式上都有变化,但塑料购物袋厚度必须大于等于0.025mm的规定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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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台禁止进口及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最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11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有:

    废轮胎及其切块(海关商品编码4004000010)
      硫化橡胶废碎料及下脚料及其胶粉(硬质橡胶的除外)(海关商品编码4004000020,简称废硫化橡胶)

    各种形状的硬质橡胶废碎料(海关商品编码4017001010,简称废硬质橡胶)
      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有:

    未硫化橡胶废碎料、下脚料及其粉粒(海关商品编码4004000090)
      该公告自200831起执行。

    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6号公告、41号公告和2002年第25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和2004年第6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73号公告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形势发展情况,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还将适时调整、更新。

    0115

    《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被废止

    0114下午在海口主持召开四届海南省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我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的报告》。海南省政府决定:废止《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

      根据国务院2007225日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南省组织开展了对147件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经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建议对这147件规章将作如下处理:

      ()89件与法律、法规没有冲突,基本适应实际需要,予以保留。

      ()27件规章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代替,应当废止。其中3件在清理期间已被省政府明令废止,因此有24件规章需立即明令废止。

      ()31件规章因部分条款、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需要修改。

    昨天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废止24件规章:《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破坏旅游风景区自然资源的通告》;《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南省艾滋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海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管理办法》;《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海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戒毒工作的决定》;《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海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海南省劳动监察规定》;《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