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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实行降税 公告
  • 时间: 2009-05-27 04:48:26    作者:    来源: 商务部    点击:
  •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3 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实行降税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23  【发布日期】2006-04-20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200411日起,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开始执行“早期收获”计划,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实行降税。为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现将与上述产品有关的进口规定公告如下:

      一、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以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等为基本原料,经加工仅改变其物理结构,或经简单加工混合且未改变其形态、用途的油脂,其含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三种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按重量计)超过50%的,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关于三种油脂中比例最高的一种(即税目150715111514)的有关规定。

      二、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以优惠税率进口混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油脂进口商,须如实申报混合品种、比例及用途,并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注明混合品种、比例的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5号相应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