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 2010-09-29 11:08:57 作者: 来源: 海南省农业厅 点击:
第一条 天然橡胶是海南省主要农作物。为促进天然橡胶产业发展,规范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法》、《植物检疫条例》等规定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橡胶种苗是指采用《天然橡胶种子》(GB/T17822.1-2009)规定的天然橡胶种子培育砧木苗,采《天然橡胶苗木》(GB/T17822.2-2009)规定的芽条作接穗,经芽接、抚育和经出圃前处理的达到规定标准的苗木。天然橡胶苗木包括芽接桩苗、袋装苗和高截杆苗。袋装苗又分为袋装芽接桩苗、袋装小苗芽接苗、袋装籽苗芽接苗。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橡胶种苗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负责海南农垦系统区域内及海胶集团的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天然橡胶种苗的单位应当建立稳定的天然橡胶种苗繁育生产基地,确保天然橡胶种苗质量。
(一)基地育苗的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其中,增殖苗圃的面积占10%以上;
(二)有必备的育苗生产的基础设施、设备和植保器械;
(三)有2名本专业技术人员和育苗技术工人;
(四)有1名天然橡胶种苗质检技术人员;
(五)苗木品种采用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确定的天然橡胶品种。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增殖苗圃技术档案。包括建立时间、品种名称及来源等;
(二)建立育苗技术档案。包括砧木种子和芽条的数量及来源等;
(三)建立病虫害防治制度及档案;
(四)建立橡胶苗销售信息档案。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农垦)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由市县农业(农垦)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凡在本省从事天然橡胶种苗(芽接桩苗和袋苗及高截杆苗)商品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省农业厅(农垦系统的向省农垦总局)申请,获取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方能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的生产经营活动。
凡在本省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垦系统的向省农垦总局)申请,获取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方能从事天然橡胶种苗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具有使用权5年以上的育苗的土地;
(三)具有满足生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
第八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农业厅(农垦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行政许可规定日期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申请者的基地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具体审核和审批程序按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培育袋装苗的场所和基础设施;
(三)有与天然橡胶生产许可单位签订种苗来源的协议;
(四)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或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申请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经营种苗所在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垦系统的向农垦总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天然橡胶种苗许可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行政许可规定日期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申请者的基地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具体审核和审批程序按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天然橡胶种苗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具有天然橡胶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所生产的种苗需委托他人代销橡胶苗的,应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协议,并报当地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托方不得再委托第三者代销种苗。
第十三条 天然橡胶种苗在出售前,应由该生产单位的种苗质量检验员出具种苗质量合格证,并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依法检疫合格后方能出圃。对检出有检疫性病虫害样本的同批种苗,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种苗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出售种苗前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载明种子来源、育苗量、生产和出圃日期、销售去向,以及质量检测等内容,并注明责任人。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自繁自用的天然橡胶种苗不需许可。
天然橡胶种子种苗作为商品化运输时,应出具盖有生产者公章的出圃单和检疫合格证等资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每年培育种苗前,应向所在地热作主管部门报告(属农垦系统的向农垦主管部门报告)计划育苗数。
第十七条 为防止疫病传入我省,禁止从岛外疫病区调运天然橡胶种苗进岛。凡外省调入我省的天然橡胶种苗,调入单位或个人须持天然橡胶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证书等证明资料,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调入我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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