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炼胶”轮胎调查(下)
  • 时间: 2011-03-29 10:59:05    作者:    来源: 北青网 北京科技报    点击:
  • 问题轮胎需法律出重拳

    锦湖轮胎事件发生后,锦湖公司一开始选择辩解。锦湖轮胎在316日中午通过其微博发表了对消费者的声明。声明称:我公司关于返炼胶料的使用制定有科学完善的生产工艺标准,且生产线都严格遵循标准进行生产作业,原片胶、返炼胶的添加比例是按照重量来进行计算,并非直观的数量比例,因此简单通过视频中添加不同胶料的数量就判定我公司违规操作,并不准确。锦湖轮胎天津工厂的品质保证部部长尹宗大也表示,对于轮胎的品质,工厂有着严格的管理。

    但是,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爱明对此有自己的看法,他告诉记者,“问题轮胎厂家被曝光前,还拥有3C认证标准,这意味着厂家是非常清楚合格的产品是什么样的,要达到哪些标准。但现在出了这种情况,就说明他们在一段时间里是在以次充好,这就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然而,面对这种明目张胆的欺骗,消费者即便是找汽车厂商协调,厂商也通常以“使用不当”来搪塞。

    针对这种状况,刘爱明谈到,消费者要想维权,只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条款。

    除此之外,今年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将正式实施。刘爱明告诉《北京科技报》,这部法律倾向于认定责任的方式,比如产品责任纠纷中,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就应当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施用严格的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最大利益。比如在第541条就明确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法律看上去覆盖面很广,也很详细,但碰到此类的案子往往都变得苍白无力。”刘爱明说,首先是举证和鉴定难度都很大,尤其对于使用过的轮胎,国内鲜有第三方的权威鉴定机构,消费者要想证明轮胎是质量问题出现裂纹、爆胎,多是经过厂商推荐的鉴定机构,这难免有包庇之嫌,并且消费者花费的维权成本、时间成本往往都让人望而却步,更多人都是自认倒霉。

    其次,生产厂商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更多的厂商是一种“大不了赔双倍钱”的心态。众多消费者中真正较真打官司的少之又少,使得生产厂商更加肆无忌惮。而且在法律规范方面,只有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生产厂商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这种处罚也仅仅是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太低,对于生产厂商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这种尴尬的现状在于,我国的召回制度还没有建立,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刘爱明说。

    在欧美发达国家,实施汽车召回并非是新鲜事,汽车召回的实施往往对于这个利润丰厚的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但这种召回制度没有任何公司敢于挑战或回避。比如,在10年前,福特旗下一款越野车型,配给的是普利司通的凡世通轮胎,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后来花了30亿美元对配套凡世通轮胎的车辆进行了召回,福特为此元气大伤,但若不召回,福特很有可能因此而破产。

    “福特召回事件表明,生产厂商即便是花费巨大的财力,也要保证召回的力度来规避法律的制裁。在美国,违法、违规的成本非常之高,企业都很谨慎。”刘爱明谈到,在美国,按照相关规定,凡是汽车制造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不予处理,并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最高处罚可达15年有期徒刑,有关厂家需要赔付1500~1亿美元的罚金。从中可以看出,这中间不仅包含了高额民事赔偿,还附带了刑事判罚,高昂的违法成本使得大多数企业不敢铤而走险,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都会尽快召回问题汽车。

    美国不仅有这样严厉的法规,还有非常完善的汽车召回制度。早在1966年,美国就颁布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这也是该国率先建立汽车召回制度的标志。200011月,美国又通过了《交通工具召回的强化责任和文件法案》,明确企业在安全召回方面的责任,并规定企业在建立早期预警机制时,随时向行政主管机构及时报告缺陷。同时,作为具体执行机构的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对于有关汽车缺陷报告和召回的各种操作性流程进行了细化、补充和解释。依次,从汽车部件出现安全隐患到用户投诉,有关部门对此立案调查,再到汽车生产商自检自查,确实有问题便宣布召回,包括召回后的维修与改进,都有十分明确的措施。

    此外,我国汽车行业并没有推出“三包服务”,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往往诉求无门。但在美国就并非如此,他们将质量问题频发的汽车统称为“柠檬车”,由此出台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柠檬法”,这也是美国各州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比如这些法规都要求制造商对车辆缺陷负责,而不是经销商。以加州为例,在新车购买之后的180天或行驶里程达到18000英里之前,车辆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原厂或经销商处经过4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汽车企业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汽车企业不得拒绝。

    “我国还应该多多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刘爱明说。美国在这方面也做得非常突出,比如对厂商,一旦产品使用中,消费者遭遇人身伤害,他们就可能面临很严格的民事诉讼。因此,厂商多会选择通过美国承包商实验室UL检测,作为美国最具权威的保险机构,他们的检测非常严格,但能从最大程度上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合格者可以贴上UL标识进入市场,消费者对此的信赖程度也很高。

    在日本,为解决汽车投诉问题,由日本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日本汽车工业协会(JAMA)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作为民间组织,日本汽车工业协会能够有效利用汽车行业资源,并保持中立性、公正性,迅速地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锦湖轮胎近日发表声明称将召回问题轮胎,但对于召回的具体步骤、细则并没有明确的说法,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比如召回轮胎以什么为标准召回?是整车厂商进行更换还是轮胎制造商进行更换?费用由谁来出?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凸显企业真心召回的诚意。”刘爱明说,我国以往鲜有召回事件,锦湖轮胎的案例,相关部门如果处理妥当,将为未来遇到类似案件的判罚,以及消费者的索赔,起到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刘锋也认为,这次事件给中国整车企业也敲响了警钟。在产能扩大的时候,不能忽略零配件的质量,更不能因为追求高利润,而无底线地挤压成本。

    同时,他认为,只是召回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在产品质量监督上吸取国外经验。在欧美国家,汽车质量的监管责任并不只是由政府来承担,民间机构也可以随时进入汽车工厂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汽车生产环节,而且,这些民间机构还经常组织整车试验,然后将试验结果发布出来,这些结果在评价汽车质量时一样有权威性。

    在刘锋看来,中国经过前几年汽车消费的井喷式发展,以后召回事件会越来越多,而消费者的苛刻会促进汽车产业更好的发展。

    所谓3C认证,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我国的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19大类132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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