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垦区加强城乡规划工作 处罚违法违纪行为
  • 时间: 2013-03-21 09:13:52    作者:    来源: 海南农垦报    点击:
  • 近日,为了不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国家三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南省农垦总局高度重视,要求垦区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开展相关工作,避免触犯相关规定。

    据了解,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就像是城乡建设的“指挥棒”,可以对城乡的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利用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城乡安全、协调城乡发展、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

    随着垦区改革的不断深入,垦区各农场开始积极开展二次创业,调整产业结构、上项目。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划先行显得十分重要。省农垦总局发展计划处副处长莫太东告诉记者:“垦区各农场只是企业,而规划工作是属于市县的政府职能。垦区各农场未来的发展规划,只有通过各市县政府批准,才能为垦区依法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借助海南省2012年全面开展的村镇规划工作,海南农垦也对垦区建制农场和原农场场部、以及3000多个作业区(分场)和生产队居民点进行了全面规划。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了规划和测量工作,但是由于规划经费难以落实,影响了垦区规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莫太东告诉记者,省农垦总局2013年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要继续强化规划管理工作,积极争取海南省相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农场场队规划经费,保证规划成果的及时转化和实施。与此同时,对于垦区全面开展的规划工作,省住建厅非常支持,也在积极帮助垦区争取省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

    记者了解到,在规划成果付诸实施阶段,仍然有许多“高压线”需要垦区各单位注意。如《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规定对违法建筑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以及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行为,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的规定。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才能避免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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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第六、第八条部分条款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行为;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行为,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以防止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办法》第七条部分条款规定,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行为;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以督促城乡规划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起监督检查职能。

    《办法》第九条部分条款规定,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行为;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行为,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的处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同时,为了规范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办法》第十、第十三条相关条款规定,违反规划条件核发相关证件的行为;为没有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批准文件的行为;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相关证件,以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核发的行为,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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