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橡电子交易市场橡胶现货挂牌交易细则
- 时间: 2016-08-30 09:33:51 作者: 来源: 中橡商务网 点击: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范中橡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中橡市场”)的橡胶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交易场所是中橡市场提供的现货挂牌交易系统。
第二条 交易资格的取得:中橡市场交易商均可参与现货挂牌交易。
第三条 交易商品由中橡市场公布,交易商购进和售出商品时可从中橡市场挂牌的交易商品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向中橡市场申报新的交易品种。
第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08:45—16:00时,中橡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五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中橡市场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中橡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报价是指各交易品种在交收时间按照约定的交收地点、交收方式进行交收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交易单位为吨。
第七条 交易双方通过中橡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均应向中橡市场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为商品成交金额的0. 2%,在交易成交时由中橡市场从交易双方交易账户资金中扣划。中橡市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八条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中橡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并收取商品成交金额0.15%的交收服务费。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结算和交收,中橡市场免收双方的结算和交收服务费。
第九条 中橡市场委托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交易资金的统一存管和清算。
第十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转让;交易双方应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应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成交总金额的20%;中橡市场有权根据商品价格变动和实际情况调整保证金比率。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无权要求退还已划至交易中心账户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支付给守约方。如任何一方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则违约方的保证金中与未履行部分对应的相应比例的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支付给守约方。
第十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并向交易中心交付足额保证金;
2、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交易品种,并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方向、商品名称、品牌、规格、生产厂家、挂牌量、商品属性、价格、交货地点或交货仓库、交货时间、付款时间、起摘量、该挂牌的有效期等内容;
3、摘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所需货物,在确定认可挂牌方的价格等所有成交条件,输入有效的摘牌指令,经系统确认后即成交,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成交数量为摘牌方输入的有效数量;
4、挂牌方可议价的挂牌,摘牌方可提出还价。挂牌方在同意退让价格后,参考还价信息中的价格和数量,可以选择相应的还价方进行成交,成交价格为该还价信息的价格,成交数量为摘牌方输入的有效数量;
5、买卖指令经中橡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成交,买卖双方即达成橡胶现货挂牌电子交易合同,该电子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6、未成交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中橡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中橡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交易商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货物交收方式为协议交收或委托交收。
第十六条 通过协议交收方式货物交收的,须经交易商申请和中橡市场核准。
第十七条 协议交收程序如下:
1、交易商应于交易前将交易资金存入中橡市场指定账户;
2、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款100%划至卖方账户;
3、卖方收到货款的2个交易日内应向中橡市场出具收款确认通知,交易中心据此解冻买方保证金;
4、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买方;
5、买方收到货物的2个交易日内向中橡市场出具收货确认通知,中橡市场据此办理交收确认;
6、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交易中心解冻卖方保证金;
7、卖方应于收到货款的10个交易日内按实际交货数量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8、卖方交货时,有溢短量存在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
第十八条 委托交收程序如下:
1、交易商应于交易前将交易资金存入中橡市场指定账户;
2、买方应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足额货款及相关费用划入中橡市场指定账户,交易中心据此解冻买方保证金;
3、卖方应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货物待买方到期提取。
4、中橡市场确认买方全额货款及相关费用到达指定账户后,通知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与买方。买方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完成货物的提取;逾期未办理的,中橡市场视为买方对货物无异议;
5、货物交收手续办理完毕且买卖双方对交收货物数量确认无误后,买卖双方均有义务在货物交收后2个交易日内将货物交收情况通报中橡市场,交易中心据此将买方100%货款划入卖方账户;
6、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交易中心解冻卖方保证金。
7、卖方应于收到货款的10个交易日内按实际交货数量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8、卖方交货时,有溢短量存在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
第十九条 交收质量:
1、挂牌商品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国产标准胶按GB/T8081-2008(天然标准橡胶)执行;
(2)国产浓缩乳胶按国家标准GB/T8289-2008执行;
(3)子午胶按Q/HJJG 02-2009标准执行;
(4)其他橡胶商品统一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进口橡胶按国际标准执行。
2、买方提货时可委托中橡市场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3、买方对货物外观有异议,应在交收时当面提出;买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时,应在在货物交收后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中橡市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4、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的,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同时,买卖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或向中橡市场申请调解。
第二十条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由卖方承担,所有权转移之后由买方承担。卖方负责交货前的运杂费用,交货后的运杂费用由买方承担;如买方到仓库自提,提货产生的运杂费用由买方承担;因买方逾期提货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挂牌交易违约处理
1、下列属于现货挂牌交收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全额货款的;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足额货物的;
(3)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出现上述第(1)、(2)项的违约情况,交易中心将违约方相应保证金划给守约方作为违约赔偿,合同终止,交易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交收服务费等中橡市场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出现上述第(3)、(4)项违约情况,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橡市场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则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交易中心暂时冻结交易双方的保证金,待仲裁结果出具后,交易中心根据仲裁结果对保证金做相应处理;交易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交收服务费等中橡市场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增值税发票问题按国家税务规定办理。
2、出现双方均违约时,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橡市场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则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交易中心暂时冻结交易双方的保证金,待仲裁结果出具后,交易中心根据仲裁结果对保证金做相应处理;交易双方的交易手续费、交收服务费等中橡市场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3、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交收库场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通过中橡市场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中橡市场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中橡市场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中橡市场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10个交易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中橡市场调解无效的,交易商应将争议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橡市场。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08月29 日起施行。
- 【 关闭本页 】